国中医药医[1999]32号
关于同意伊宁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将新疆伊宁县列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申请》(新卫中民字[1999]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伊宁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区、市)建设检查标准》,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在建设中要注重学习借鉴本省和其他省 (区、市)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的经验。
2、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厅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厅和我局医政司。
3、建设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的周期自1999年10月至2002年10月,为期3年。届时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厅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由你厅组织预评审,通过后,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中医 农村 建设 通知
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政府、卫生局,本局局领导、办公室、
科技教育司。
校对:金二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 1999年10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