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发〔2005〕47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第一批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2003年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开展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以来,经过以区为单位自我创建、自我评估,以及所在省市全面评估、择优推荐、专家现场复核评估、专家评议、集中整改和社会公示等程序,共有北京市西城区等13个地区初步达到了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要求。经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同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将北京市西城区等13个地区命名为第一批“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示范区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2010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
希望被命名地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优点、改正不足,以人民群众受益、人民群众满意、工作具有可持续性为核心标准,从实际出发,切实推动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希望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创建有中医药特色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在工作中注重推广第一批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经验,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进一步促进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附件:第一批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名单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第一批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西城区
天津市和平区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海市闸北区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主题词:中医 社区 工作 决定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委,各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有关新闻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05年8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