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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医药电子政务信息交换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6-11-25 00:00:00

国中医药办发〔200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自2001年中医药电子邮件系统应用以来,经过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为枢纽,利用互联网中虚拟专用网络(VPN)传输技术,连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省会城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内部互联网络系统初步形成。在应用中,各地领导和单位工作人员的信息化意识明显增强,办公业务领域的计算机应用不断普及,大多数单位建立了电子邮件系统内部利用和传输机制,有些部门与机关办公自动化网络相连接,电子邮件系统建设在机关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部门或单位电子邮件系统应用还不够普及,政务信息技术和培训工作有待加强。
    为加强中医药政务信息报送管理工作,促进和规范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之间的政务信息传输与交流,我局根据相关要求,对原中医药电子邮件系统进行了升级换代和功能完善,改造为中医药电子政务信息交换系统(以下简称交换系统)在各地推广应用。现将交换系统应用事项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应用目标
    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方针,充分调动各地积极性,利用二年左右的时间,使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内部公文、统计数据、会议、督查等主要政务信息交换逐步实现网络化和数字化,使该交换系统成为中医药管理部门电子政务信息交换的主渠道,推动网上办公和无纸化办公,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二、应用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局各直属单位为首批应用单位(见附件1)。其它中医药管理机构以及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确有应用需求的,应向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入网应用。
    三、实施步骤
    (一)试应用阶段(2006年12月底前)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医药电子政务信息交换系统运行要求》(附件2),广泛开展交换系统试应用工作。交换系统的建设、应用和培训,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信息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信息办)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按照交换系统培训要求和实施计划,组织协调本单位交换系统的试应用工作。
    (二)正式应用阶段(2007年1月1日开始)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分步实施要求,积极应用交换系统,提高使用效率。除有关业务报送网络专门规定等特殊情况外,以电子媒介为载体的中医药政务信息(非密级)的传输,应当以交换系统为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各部门要加强与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在应用上的合作与沟通。从2007年开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议通知、政务通报、工作简报等将通过交换系统发送。
    (三)总结评估阶段(2008年下半年)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探讨和完善交换系统内部应用机制,总结交换系统应用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措施建议。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总结材料传送局信息办。我局办公室将组织抽查调研,对交换系统应用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适时组织典型应用单位经验交流。
    四、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电子政务信息交换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医药政务信息报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明确负责部门,努力创造条件,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交换系统应用工作。
    (二)我局办公室负责交换系统应用的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局信息办负责交换系统的日常维护、咨询服务、技术更新与应用培训,并根据各地运行情况,适时组织检查。
    (三)请各部门、各单位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并于12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具体联系方式等)通过交换系统或传真报送我局信息办。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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