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函〔2008〕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总后卫生部,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宣传党的中医药方针政策,集中展示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所取得的成就,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于2008年11月世界卫生组织在北京召开世界传统医药大会之际,举办“中国中医药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办、承办、协办单位 主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承办单位: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协办单位:(待定)二、时间、地点 时间:2008年11月6日—9日(11月4日、5日布展) 地点:北京市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展厅三、展览内容提纲 (一)源远流长的中医药发展历史 (二)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方针政策 (三)中医药服务体系 重点介绍和反映我国在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建设,构建预防、保健、养生、康复多元化服务模式,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多形式、多功能的服务,不断提高中医药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和成就。 (四)中医药科学研究 重点展示中医药的继承和创新,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中医药科技发展的综合实力;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临床研究,以及对于重大疾病、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防治的主要进展和成果;重点科研单位、实验室、研究室情况的介绍。 (五)中医药教育 重点展示中医药教育体系,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的继承;中医药院校教育、在职教育;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情况。 (六)中医药法规与标准 重点介绍中医药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医药标准制定,以及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中医药执法监督情况。 (七)民族医药 重点展示和介绍民族医药的机构建设、医疗服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特色疗法、文献整理、资源利用和药物研发生产等方面的进展和成就。 (八)中医药文化 重点介绍和反映中医药行业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果,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在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进展与成就,以及中医药有关的图书、影像、文化作品。 (九)国际交流 重点介绍和展示开展政府和民间的国际中医药双边、多边的交流与合作;中医药的国际传播;中医药科研、教育、医疗保健、文化、产业的交流与合作,中医药服务贸易等方面的成就与进展。 (十)中医药产业 重点介绍中医药产业及相关领域。集中展示在中药资源保护、药材基地建设、优良品种抚育,以及中药加工炮制、中药饮片、中成药工业加工生产,中药商业流通和中药制药设备、中医仪器设备研制等方面取得的成就与进展。 (十一)有关中医药的投资管理、健康管理、网络等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展览内容提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和优势,细化展览内容,有所侧重,形成自己的风格。 四、展览形式 展示、演示、体验、讲座、信息发布、洽谈、咨询。五、展区划分 (一)综合展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局直属单位和有关单位,港澳台地区,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 (二)地方展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中医药产业展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企业。 (四)中医药文化展区:有关企事业单位。六、组展形式 由展览会组委会统一向各地区、各部门提供综合展区、地方展区、中医药产业展区和中医药文化展区的展览位置和面积,由各地、各部门统一组织参展。 由各地组织本地区2—3个有代表性的企业参加中医药产业展区的展览。 由各地组织本地区1—2个有代表性的中医药文化、健康保健企事业单位参加中医药文化产品展(售)区的展览。 组委会特邀有关单位参展。 按照展览会的整体设计和布展要求,各地、各部门可根据自己展览内容的特点和重点采用多种形式设计和制作,经展览会组委会审核同意后实施。为保证展览会的整体效果,展览 会组委会可在必要时对展区的位置、面积和展览形式进行个别调整。七、组织机构 展览会成立组委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接领导。组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八、加强领导 请各省、区、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组织专门班子并拟定专人负责。精心组织、精心筹备、精心参展,确保取得最好效果,充分展示本地区的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最新成就。九、联系方式 主办单位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李昱、闫冰 联系电话:010—65914968,传真:010—65950776,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 朱海东 联系电话:010—65911269,传真:010—65930591 展览会秘书处联系人: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魏伟、李珊 联系电话:010—64176168、64176177 传 真:010—64132601 E-mail:zgzyyz2008@163.com
附件:1.“中国中医药展”平面图和展览面积划分 2.参展有关事项说明 3.推荐展览会设计制作单位 4.“中国中医药展”参展回执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