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办函〔2008〕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的建设,做好灾区重建规划及对口支援工作,我局负责编制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5月26日以建标〔2008〕97号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请你们做好贯彻实施的准备工作,同时于2008年7月20日前将需求《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征订数量告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规财处。 联系人及电话:王建中 010-65930716 师 敏 010-65955972 010-65930728(传真)
二○○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