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办发〔200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我局组织编制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5月26日以建标〔2008〕97号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标准》的作用和意义 《标准》的颁布实施,是中医医院建设工作的一件大事,对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直接的指导作用,必将进一步提高中医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标准》明确了各地区中医医院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确定了房屋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提出了选址、用地与规划布局的基本要求,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提供了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二、高度重视对《标准》宣传贯彻工作 加强《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确保中医医院从事基建工作有关人员全面掌握、准确理解并贯彻实施《标准》的基本要求。组织有建设任务的中医医院及有关负责同志和基建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使他们充分掌握《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提高贯彻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三、在规划、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标准》 各地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树立中医医院建设的标准意识,使该标准真正成为中医医院建设的指南。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严格按《标准》设定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确定房屋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满足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