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办发〔201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宣传中医药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新闻工作者宣传报道中医药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表彰在“中医中药中国行”活动及中医药新闻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新闻工作者,充分展示中医药工作的新进展、新成就,我局决定举办“以岭杯”第九届全国中医药好新闻评选活动。 一、主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承办单位:中华中医药学会 三、评选范围: 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在国家正式批准的地、市级以上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刊播的有关中医药的消息、评论、通讯、摄影以及声像作品等(不含美术、科教片、标题新闻、学术论文等)。 四、评选标准: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卫生、中医药方针政策。 (二)能够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新闻性、时效性强,内容真实客观,主题突出,能够贴近实际。 (四)表现手法新颖独特,语言准确生动,富有时代特色。 (五)社会影响较大,传播效果明显。 (六)对中医药的改革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评选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央新闻单位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可作为推荐单位,按照评选标准组织初评并确定推荐名单。 (二)推荐作品数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不超过10件,中央新闻媒体每单位不超过8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局直属单位不超过5件(中国中医药报不超过15件)。 (三)评选办公室将组织有关管理、新闻、广播、电视、摄影以及中医药专家等共同组成评选委员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评选标准,对参评作品进行复评和终评,确立各类奖项。 (四)此次评选结果将于2010年9月公布并颁奖。 六、奖项设置: (一)好新闻奖 1.特等奖1名 奖金5000元并颁发证书。 2.一等奖5名 奖金3000元并颁发证书。 3.二等奖15名 奖金2000元并颁发证书。 4.三等奖30名 奖金1000元并颁发证书。 (二)特别报道奖 1.一等奖1名 奖金3000元并颁发证书。 2.二等奖5名 奖金2000元并颁发证书。 3.三等奖10名 奖金1000元并颁发证书。 (三)组织奖 优秀组织奖5名,奖金各2000元,并颁发证书,以鼓励在评选组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 七、参评作品要求: (一)文字作品须附报纸原件或清晰的复印件(一式15份)。 (二)广播类作品以光盘形式参评,每张1件作品,标明题目、时长、作者、播出媒体和栏目。 (三)摄影作品黑白、彩色均可(数码照片刻成光盘),尺寸为5—10寸。每幅作品另附纸注明作者姓名、拍摄时间、地点、内容简介、发表时间及刊播媒体。本次评选活动不接受电脑制作合成的照片。 (四)电视类作品以光盘形式参评,每张1件作品,标明节目名称、类别、时长、作者、播出媒体和栏目。 (五)用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发表的作品,除送原件外,须附中文译稿(一式15份)。 (六)参评作品概不退稿,请自留底稿。 八、报送程序与注意事项: (一)参评者须填写《“以岭杯”第九届全国中医药好新闻参评作品推荐表》(见附件1)一式15份,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参评作品交由推荐单位进行初评。每位作者只能有1件作品参评。 (二)推荐单位根据评选要求确定推荐作品,并填写《“以岭杯”第九届全国中医药好新闻评选活动推荐作品目录表》(见附件2),连同参评作品及其推荐表一并寄(送)评选办公室(请在信封上标明好新闻评选字样)。为防止丢失,邮寄时请挂号或快递。 (三)参评单位、推荐单位所报送的材料一律加盖公章。 (四)评选办公室收稿日期截止到2010年7月1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 (五)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华中医药学会编辑出版分会。 联 系 人:朱 桂 刘启东 联系电话:010—64218316 传 真:010—64297983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甲4号 邮 编:100029 附件:1.“以岭杯”第九届全国中医药好新闻参评作品推荐表 2.“以岭杯”第九届全国中医药好新闻评选活动推荐作品目录表
二○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