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中医学专业毕业生纳入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对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4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应当按照取得学历的专业报考相应的医师资格。
中医西医各有优势,在执业活动中应当相互学习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实施后,为使《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等配套文件更好地与新颁布法律政策进行有效衔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已会同我局等部门开展配套文件的修订工作。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我们将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和吸纳,进一步保障中医学毕业生权益,加强中医医师队伍建设。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