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凯元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一定要保护好、发掘好、发展好、传承好,并要求及时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近年来,我局高度重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密切关注和深入研究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积极推动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促进对中医药相关知识产权成果的全方位保护。
一、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制度顶层设计,推进中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您提出关于“构建涵盖中医药传统知识、中药材、诊疗技术与方法等全链条保护体系”的建议,我们非常认同。实践中,多部门也在协同发力,持续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强调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强调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中药质量 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强调综合运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权、科技秘密定密、商业秘密、中药品种保护、传统知识保护等方式,完善中药领域保护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先后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逐步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您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构建“全链条”式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推动中医药保护立法体系建设,促进中医药产业可持续发展
您提出关于中医药保护立法体系建设的系列建议,我们正在积极推进。一是加快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中医药法已明确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专门制度的建立将与知识产权等制度形成合力,实现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系统性保护与利用。目前,我局已完成《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的起草,并积极协调将《条例》列入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正在配合司法部开展征求意见、审核等立法工作。同时,积极推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建设工作。目前已建成古籍、古方、民间单验方、活态传统知识4个子系统,已完成300余部古籍、3万首古方、2.5万首民间单验方、3720项活态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数据收集、录入工作。二是推动完善传统知识相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同有关部门推动《产权组织知识产权、遗产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条约》成功缔结,在专利领域确立和协调了各国对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进行强制披露的机制,提升了专利制度在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方面的有效性、透明度和质量。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全面梳理比较条约内容与我国法律制度,研究加入条约相关问题。三是完善中医药相关专利法律法规。专利法已于2020进行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23年进行相应修改。修改后的专利法明确违法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明确申请人未就遗传资源来源进行相应披露,或违法获取、利用遗传资源时,其专利申请将被驳回,且专利权也会被宣告无效。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您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推动出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强化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保障。
三、关于深度释放现有制度潜力,保障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全方位、多角度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予以保护。您提出关于“深度释放现有制度潜力”的建议,我们非常认同。当前,立法、司法、执法、行业自治协同发力,深入贯彻落实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法规。一是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新增《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针对中医药技术特点和创新规律,从中药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新颖性、创造性等方面,对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标准作出细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建立技术调查人才共享机制,加快实现中医药技术人才在全国范围内“按需调派”和“人才共享”,加强中医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侵权判断标准。二是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建设。在中药材种植种苗领域,已批准发布《中药材(植物药)新品种评价技术规范》等54项国家标准。在中医、医疗器械领域,已批准发布《中医基础理论术语》等90余项国家标准,覆盖中医基础、诊治操作规范、中医器械等方面,为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在中医药国际标准化建设方面,国家标准委与国家中医药局联合推动在国际标准化组织框架下成立了传统中医药技术委员会(ISO/TC249),由我国承担秘书处,我国专家担任主席。截至2025年4月,ISO/TC249已发布中医药国际标准119项,其中我国牵头发布78项;在研中医药国际标准62项,其中我国牵头34项。三是健全中医药保护社会共治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建成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汇集中医药等产业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相关数据,持续加强数据共享和数据利用。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部署开展为期两年(2024—2025年)的“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等各类违法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强化整治商标恶意囤积和恶意抢注行为,对抢注中医药领域商标予以严厉打击。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域外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商务部制定印发技术出口中专利权对外转让行为管理的政策文件,编制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与IPC分类对照表(2024版),持续监测我国专利权对外转让和海外商标抢注情况。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宣传,市场监管总局依托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等各类主题宣传活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宣传教育,公开曝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文化和旅游部编制《非遗领域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汇编》,依托中国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和基层非遗保护工作队伍培训,提升非遗传承人和基层保护工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上下协同、内外联动、各方配合。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您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抓实抓细有关制度落实,切实发挥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的作用,保障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中医药工作的大力支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