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相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中医药管理体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医药工作作出系列安排部署。2016年国务院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正式实施,2019年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年召开全国中医药大会,对推动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促进新时代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做出了制度安排和全面部署。
《意见》明确提出:“依据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省市县都要明确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能的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力量。”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职能职责不断完善,但由于各地中医药资源禀赋和产业布局差异较大,发展阶段和重点不同,各省中医药管理机构设置形式也不尽一致。本次地方机构改革后,省级层面,目前14个省份设立副厅级中医药管理局(部分局成立党组),作为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的机构,14个省份在卫生健康委员会加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4个省份明确由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与改革前相比,单独设置的省份增加了3个。市县级政府也结合实际推动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中医药管理力量,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取得了较好成效。
对于增加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在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加挂牌子以及设立中医药发展中心的建议,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有关精神,各地中医药管理机构设置形式、内设机构、编制配置、具体职能及事业单位等,应由地方党委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中医药事业发展基础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中央编办将根据职责,指导地方结合实际完善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精神,密切关注地方做法,积极指导地方依法依规加强中医药管理体制建设。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