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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5961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3-12-15 09:40:56
国中医药建字〔2023〕86号

徐晓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中“中医科”科目下包含中医内科专业、中医外科专业等17个二级科目,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名称。

  下一步,我局将推动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并积极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做好配套文件制修订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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