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邮箱 微信
 
 
   
 
   
 
 
工作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综合司 > 工作动态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0528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3-12-13 16:12:47
国中医药建字〔2023〕32号

龙献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民族地区苗药守正创新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明确,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同时在附则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我局高度重视并推进包括苗医药在内的少数民族医药工作。

  2018年7月,我局与国家民委等13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围绕新时代提高少数民族医药医疗服务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产业发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对少数民族医药工作作出系统部署。近年来,协调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转移支付项目安排中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支持,统筹将少数民族医疗机构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支持范围。积极支持少数民族医通过法定渠道取得医师资格。按照《医师法》规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同时,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医药法有关规定,2017年印发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明确: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通过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后,可以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此外,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17年修订《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建立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制度,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变为省级或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地注册,全区有效”,并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国家药监局积极支持民族药标准化建设。一是研究制定民族药标准提高行动计划,按年度确定民族药标准增修订工作任务,有序推进民族药标准的提高。二是积极搭建民族药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和标准研究平台,保障民族药的质量安全。组织开展民族药质量研究示范性项目,以藏药、蒙药、维药等在内的特色民族药材代表品种为研究对象,从基原到化学和分子生物学方面进行标准提高的示范性研究,构建符合民族药发展特色的质量标准研究模式。三是国家药监局正在研究修订《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进一步指导各地规范地区习用药材标准制修订,确保民族药材标准与国家药品标准的协调和统一,满足临床的地区性用药特色需求,保障用药安全。

  在推进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方面,一是按照中医药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要求,正在积极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工作,研究建立符合中医药传统知识特点的保护制度。二是积极推进《中华医藏》民族医药卷编撰;完成160多部少数民族医药文献整理、140项适宜技术筛选推广;确定52个少数民族医药重点学科,建设139个少数民族医药专家及流派传承工作室;支持民族医药古籍馆藏单位条件改善和修复能力提升。三是通过国家重点研究计划“中医药现代化”重点专项支持民族医药研究。将一批少数民族医药项目纳入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建设项目、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局重点研究室。

  在推进少数民族医药产业发展方面,一是开展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工作,摸清中药资源家底,并支持开展包括民族药在内的一批道地、紧缺、濒危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提升民族药生产供应能力。二是支持民族地区中药炮制基地建设,深入挖掘民族医药中药饮片炮制加工技术整理工作,深化中药加工与炮制机理研究,推进中药饮片加工炮制工具收集,进一步完善传承谱系,通过技术传承、文化传承、人才传承和开发应用等“四位一体”推进基地建设。三是开展古代经典名方目录制定和关键信息考证工作,已发布《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第一批)》100首;形成《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第二批)》,其中包括藏、蒙、维、傣等少数民族医药,对于推进民族医药新药研发具有促进作用。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支持包括湖南湘西州苗医药在内的少数民族医药发展,加强少数民族医药工作调研,进一步强化基础标准和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促进少数民族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

 
 
 
 
  Copyright@2006 www.natc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电话:59957777
版权所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ICP备案:京ICP备16052956号
京公网安备11931045028号  网站标识码:bm73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