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永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利用“版纳砂仁”打造面向东南亚药材集散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增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建议
一是根据《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规定,药材应当从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将积极配合药品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增设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的相关工作,支持将磨憨口岸增设为我国药材进口边境口岸,扩大周边国家药材输华,推动中药材贸易发展。
二是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海关总署先后印发了《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的原则和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6号)《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工作评估考核方案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134号),明确了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工作原则、标准和相应程序要求。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按照有关要求,在我国进口药材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各省发展规划,合理设置药材进口边境口岸。
三是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鼓励企业和社会第三方参与中药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全面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中药标准工作格局,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标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国家药监局将在药材标准、检测技术及标本馆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关于“建立药材交易中心,构建区域流通体系”的建议
近年来,我局联合农业农村部、国家药监局印发了《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推动道地药材合理化布局,支持包括云南省在内的各道地药材产区特色中药产业化发展,促进砂仁等特色中药产品的流通。我局积极运用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成果,支持覆盖全产业链追溯体系应用,强化中药材全过程质量控制。不断完善中药材流通体系,推动中药产业助力乡村振兴。下一步,我局将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中药材流通体系及药材交易中心,促进中药材特色产业发展。
三、关于“创新开发砂仁特色产品”的建议
我局重视中医药科技创新相关工作,大力支持中药基础研究。我局将积极配合卫生、药监、市场等部门做好砂仁化妆品、食品、药品等相关产品的研发监管等相关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