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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5571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3-12-13 15:43:38
国中医药建字〔2023〕16号

黄文秀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更好发挥民间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作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通过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后,可以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暂行办法》是对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有效补充,解决了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没有参加学历教育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合法行医问题,对于继承和发扬中医药传统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指导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发实施细则并开展考核。截止到目前,各省份均已经组织并完成至少一次考核工作,全国考核合格11300余人,执业注册8000余人,其中,浙江、江西、青海等省份已完成三次以上的考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关于“支持中医医院设置中医(专长)医师岗位”的重要精神,我局指导安徽、江西、广西、四川、贵州、河南等省份开展了中医医院设置中医(专长)医师岗位试点。试点工作对于中医医院执业的中医(专长)医师按照登记的执业范围在专门门诊、专门诊室或相关科室提供诊疗服务的管理机制、执业模式、继续教育、综合考评等进行了初步探索。《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提出:在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下,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人员可以作为继承人参加跟师学习。支持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目前,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正在探索将中医(专长)医师纳入中医类别医师队伍统一管理,统一进行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浙江等省份注重做好中医(专长)医师岗前培训,对于获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卫生知识等培训,并对执业注册政策及流程进行讲解,同时,将中医(专长)执业医师纳入执业医师进行定期考核和全流程监管。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实施后,为使《暂行办法》等配套文件更好地与新颁布法律政策进行有效衔接,我局正在组织开展《暂行办法》修订工作。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我们将在修订工作中充分研究和吸纳,注重于破解影响和制约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的突出问题。同时,我们也将更好地指导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常态化、定期化组织开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更加科学有效地遴选出临床疗效突出、能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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