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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0740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3-12-13 14:50:38
国中医药建字〔2023〕11号

宋兆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传统中医药优势降低儿童残疾发生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中医药治疗儿童脑瘫的康复标准及诊疗规范

  我局贯彻落实二十大报告提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精神,联合六部委共同印发的《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提出制修订一批中医康复方案和技术规范。目前已制定省级中医康复方案、诊疗规范共158个,各层级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也在不断推进中医康复服务能力建设。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发展等政策文件,着力增加康复医疗服务供给,积极推动儿童康复服务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加强合作,提高其康复水平,惠及包括儿童在内的更多人群。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不断提升中医康复、儿童康复服务能力,让更多的脑瘫儿童受益,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我局将在中医康复中心和中医医院康复科建设工作中,推动有条件的医院建设儿童康复单元,优化小儿脑瘫的中医康复治疗。推动中医小儿脑瘫康复方案制订,促进中医药康复服务规范化、同质化。

  二、关于制定相关推广政策普及儿童脑瘫的中药制剂使用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需要调剂使用的,属省级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特殊制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2010年,我局会同原卫生部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注册、配制、使用等方面作了一些简化规定。其中,在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使用管理方面,提出属于“经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对口支援、国家级重点专科技术协作、国家级科研课题协作”三种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使用;跨辖区使用的须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2019年颁布实施的新版《药品管理法》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置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儿童用中药制剂也按照以上规定管理。

  下一步,我局将协调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技术要求,提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研发水平和能力,在指定医疗机构之间,依法合理调剂包括儿童用药在内的中药制剂,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三、关于挖掘整理民间中医药秘方、验方,加大对传统中医药的保护

  我局高度重视中医药古籍文献的挖掘和保护。一是开展中医药古籍文献和特色技术传承专项。2020年起实施了“中医药古籍文献和特色技术传承专项”,遴选了多项在临床上特色明显、疗效显著、应用广泛的中医药特色技术,开展筛选评价和传承应用,会同财政部2020-2022年安排中医药古籍文献和特色技术传承专项资金3060.32万元;2020-2023年安排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发展项目预算878万元。二是大力开展保护传承工作。联合文化和旅游部认定传统医药类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132位,各地也认定了不同层级的代表性传承人,中央和各级财政大力扶持传统医药类非遗项目开展调查、记录、研究、传承、宣传等保护工作,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资金超1亿元。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支持挖掘和传承传统中医药宝库中的精华精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持续开展对民间中医药秘方、验方的挖掘和保护,注重人才培养和学术传承,更好促进中医药传承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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