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发展振兴道教医药学,为“健康中国”作出应有贡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中医药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明确规定“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建议道教传统医药文化的传承与挖掘整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通过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后,可以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截止到目前,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经组织并完成至少一次考核工作,全国道教医药学人员在内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12204人,其中,在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执业注册8140人、进行中医诊所备案1976人。
我局积极推进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建设,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2年遴选出30个储备单位、16个培育单位。在项目遴选及建设过程中,均制定严格规范标准。项目建设初期,开展多轮调研讨论,形成《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建设指导方案》,明确项目目标、遴选原则及相关建设要求。在遴选阶段,成立遴选工作办公室,制定《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项目遴选工作办法》,坚持“合理布局、扶优扶强”,科技创新水平与临床服务能力相适应,综合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完成项目遴选。当前建设阶段,我局制定了平台建设标准,科学指导各单位提高质量标准、加快建设进程。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传承提供必要的支持。继续加强对中医药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保护与传承,推动中医药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