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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01501号(医疗卫生类121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3-12-04 16:32:55
国中医药提字〔2023〕11号

桑杰·嘉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重视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明确,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同时在附则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我局高度重视并推进少数民族医药工作。2018年7月,我局与国家民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3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围绕新时代提高少数民族医药医疗服务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产业发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对少数民族医药工作作出系统部署。

  在推进少数民族医药保护和传承创新方面,一是按照中医药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要求,正在积极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工作,研究建立符合中医药传统知识特点的保护制度。二是积极推进《中华医藏》民族医药卷编撰,开展224种藏、蒙、维、傣、彝等民族医药古籍的提要编纂和影印出版;完成160多部少数民族医药文献整理、140项适宜技术筛选推广;确定52个少数民族医药重点学科,建设139个少数民族医药专家及流派传承工作室;2021-2023年连续通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内蒙古、云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广西等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医药古籍馆藏单位开展馆藏条件改善、修复能力提升、数字图书馆建设。三是2022年通过“中医药古籍文献和特色技术传承专项”支持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开展“蒙医整骨拔伸喷酒按摩治疗桡骨远端骨折的临床研究”特色技术的临床评价与示范推广。

  在推进少数民族医执业医师资格认定方面,我局积极支持少数民族医通过法定渠道取得医师资格。藏、蒙、维、傣、朝、壮、哈等7个少数民族医已纳入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体系。按照《医师法》规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同时,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医药法有关规定,2017年印发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明确: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通过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后,可以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扎实推进中药管理工作,国家药监局先后发布了《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深化中药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符合中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评价体系,构建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与临床试验相结合的审评证据体系,支持和鼓励具有人用经验药物的研发。积极推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健康发展。2018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将医疗机构用传统工艺配置的中药制剂注册管理由审批改为备案,并规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优化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提高了医疗机构配置中药制剂的积极性,推动了中药制剂的广泛应用和名医经验的传承。为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2023年1月,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 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推动医疗机构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真实世界研究等技术手段,围绕临床定位、适用人群、用法用量、疗程以及体现中药作用特点和优势的评价指标等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开展研究,支持将疗效确切、特色优势明显,不良反应少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向新药转化。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动少数民族医药发展工作,加强少数民族医药工作调研,研究制定加强少数民族医药的具体举措,支持民族地区制定和完善促进本地区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的相关政策举措,推动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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