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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00345号(医疗卫生类029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3-12-01 17:09:35
国中医药提字〔2023〕5号

何清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学科分化及执业范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职称评审专业的建议

  我局高度重视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人员职称评审问题。一是2021年7月,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围绕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动态调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专业,并做好与医学教育的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调整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高级职称评审专业。二是积极与国家卫生健康委沟通,在《关于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2〕1号)中进一步明确,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卫生管理、中西医结合等专业,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二、关于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医科”科目下包含中医内科专业、中医外科专业等二级科目。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名称。2021年6月,我局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推动中西医协同发展的意见》,鼓励有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设置中医二级学科或专业组,诊疗科目设置中医二级科目。

  下一步,我局将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医师法》《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职称考试有关通知要求,做好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有序推进《医师法》配套文件的修订工作,并将充分考虑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相关建议,做好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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