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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7666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2-12-29 14:43:20
国中医药建字〔2022〕62号

张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医保政策扶持中医药创新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2021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探索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新机制,突出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支持中医医疗服务传承创新发展。国家医保局部署各地每年开展调价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动态调价。2021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两部门印发了《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优化现有中医价格项目,完善新增中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据国家医保局统计,2021年全国30个省份开展调价评估,符合条件实施调价的共20个省份,各地动态调价时充分考虑中医医疗服务特点,并予以政策倾斜,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幅度高于平均水平,支持中医传承创新的政策效果符合预期。

  二、关于中药价格政策

  2015年药品价格改革,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包括中药在内的药品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价格。《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从正规渠道采购中药饮片,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25%销售。非饮片的中药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配制的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鼓励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交易,促进交易公开透明”。

  三、关于中成药集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明确提出,“按照保基本、保临床的原则,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做到应采尽采……探索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为中成药集中采购提供了基本遵循。青海省、浙江金华、河南濮阳等地,已针对部分需求大、金额高的中成药品种开展了集采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2022年,湖北省牵头19省份联盟开展全国首次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平均降幅42.27%,最大降幅82.63%。

  四、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有关支付政策

  《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优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加强中医药服务价格管理,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完善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支付政策,强化医保基金监管。

  (一)关于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级医保部门按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可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目前,各省份已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纳入本地医保支付范围。《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各地应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临床需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纳入本地医保支付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关于将适宜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目前,国家层面采取排除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范围,未将中医适宜技术服务等排除在外。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临床需求、医疗技术发展、本地区医保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本地区医保支付范围。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等不同,纳入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和支付水平有一定的差异。国家医保局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要求,指导地方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适宜技术服务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医疗需求。《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允许家庭成员共济,主要用于支付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探索用于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并依法规范不予支付的范围。

  (三)关于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指导意见》要求推进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实施中医病种按病种分值付费,遴选中医病种,合理确定分值,实施动态调整。优先将国家发布的中医优势病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对康复医疗、安宁疗护等需长期住院治疗的中医优势病种,可按床日付费。探索对治疗周期长、风险可控、需持续治疗的中医病种,开展日间中医医疗服务,实施按病种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国家统一制定日间病房的病种目录。

  (四)关于中医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指导意见》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下同)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范围,提升中医医疗机构区域辐射力。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您的建议,会同国家医保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各地出台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配合国家医保局持续加强医保支付管理,探索中医病种按病种付费的试点工作,做好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与异地就医结算,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优势,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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