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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0865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2-12-29 09:49:50
国中医药建字〔2022〕50号

唐纯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符合中医药特点和发展规律的政策措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稳妥推进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的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提出“探索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对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品种,要明确采购质量要求,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临床使用综合评价体系”,为探索中成药集采指明了方向。2021年湖北省牵头19省联盟的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将公立医疗机构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中成药纳入集采范围,探索符合中成药特点和独特属性的集采经验。一是合并通用名采购。对功能主治、成分组成相近的中成药(包括独家品种)进行合并集采,解决了分组合并难题。二是引入综合评分方法。申报企业综合得分由价格竞争与技术评价得分构成。其中技术评价包括质量评价、信用评价、企业产能供应能力、市场覆盖率四项评价标准。此外,首次引入了医疗机构认可度指标,由所有参加集采的医疗机构投票评价。通过综合评分的方式,鼓励优质优价,又兼顾中标结果的临床认可度和使用衔接。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加强对中选产品的循证研究与评价,扩大基于临床大数据的疗效和安全性的真实世界研究。会同药监部门做好中选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确保中选产品的质量。继续完善对于临床必需但供应紧张的低价药挂网规则,确保低价药品的供应。国家中医药局将认真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及中成药带量采购分析研究,配合国家医保局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加大中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比重的建议

  国家卫生健康委坚持“中西药并重”的工作方针,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严格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遴选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共有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三个部分,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417种,中成药268种,共计685种,并将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片全部纳入目录管理。为更好了解中成药自身特点和临床实际,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多次组织了针对中成药的专题调研,实地了解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情况,为更好支持基本药物遴选等实际工作奠定基础、提供依据。

  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依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始终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发挥好中医药在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中的独特作用,按照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综合考虑民族传统、适用范围、用药习惯以及地区环境差异、生态保护等因素,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机制,结合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目标,充分考虑中医药特点,逐步合理调整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结构和数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积极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关于扩大范围试点放开医保中成药支付范围限制的建议

  2004年,原劳动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开始限定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并沿用至今。医保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对维护基金安全、防止药品滥用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有一些限定支付范围不尽合理或不易操作。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探索将目录内药品支付范围逐步恢复至药监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的范围,将用药选择权、决策权真正还给临床医生。对2021年调整中谈判成功的94个药品,支付范围已全部与说明书一致。目录内原有支付限定的其他药品,鉴于支付限定调整涉及基金安全、患者受益和企业利益,为稳妥有序、公平公正,经研究,国家医保局开展了试点,将部分化药和中成药纳入试点范围,药品支付范围同步恢复至药品说明书,同时对纳入试点的品种重新确定医保支付标准。试点期间,国家医保局拟将所有试点药品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强化监管,确保药品使用的合理性,维护患者利益和基金安全。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根据试点进展情况,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患者用药公平的前提下,按照减少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逐步将目录内更多药品的支付范围恢复至药品说明书。国家中医药局将继续加强与国家医保局沟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关于消除对中成药临床使用的不合理限制的建议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梳理医疗机构中成药临床准入及使用政策,研究提出保障中成药合理使用的政策措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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