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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1460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2-12-27 14:44:33
国中医药建字〔2022〕12号

张建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再放宽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医处方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明确规定“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允许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考核后提供中医服务,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允许中西医结合专业人员参加临床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允许攻读中医专业学位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学生参加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和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接受必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研究实施西医学习中医重大专项,用10—15年时间,培养相当数量的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2021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推动中西医协同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开展“西学中”人才培养、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与技能培训、完善综合医院中医药人才评价体系等具体举措。

  上海、山东、河南、陕西等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了本地区“西学中”相关政策措施,在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西学中”培训、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医师法》《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推动规范“西学中”培训管理、中药临床合理使用等工作,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中西医结合诊疗服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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