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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7846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2-12-27 14:28:39
国中医药建字〔2022〕8号

许继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销售和使用行为保护中成药生产企业合法权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于2021年2月发布《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公告》提出“中药配方颗粒在临床使用方面政策,由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或明确”。2021年11月我局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的通知》,明确了“属地化”管理原则,提出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配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时,要进一步细化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合理规范使用措施,确保中药饮片的主体地位。明确了医生在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前应当告知患者,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候诊区等醒目位置张贴告知书,向患者告知中药配方颗粒的服用方法、价格等。强调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中药药事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的采购、验收、保管、调剂等工作,加强中药配方颗粒使用的培训和考核,建立中药配方颗粒处方点评制度,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建立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应用常规监测和预警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对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测,促进中药配方颗粒规范合理应用。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指导各地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各中医医疗机构规范做好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当好放心用中药的守门员。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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