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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04911号(医疗卫生类488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2-12-27 14:12:33
国中医药提字〔2022〕49号

陈宗等3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中医连锁化经营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医连锁化经营配套政 策措施方面

  一是促进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中医医疗和健康服务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7〕23号)提出“采取多种举措促进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推动实现跨省市连锁经营、规模发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规定“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二是开展试点诊所备案管理。《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提出2019—2020年在10个城市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试点城市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划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三是优化和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注册和调剂管理。医疗机构制剂室临床用药的重要组成和必要补充,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机构制剂应当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根据《中医药法》规定,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文号,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多年来,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制剂的研制申报、审评审批、委托配制及调剂使用等相关要求和程序,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有序发展。2018年,国家药监局发布实施《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制定了实施细则,对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2021年,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范》,明确研究医疗联合体内临床急需的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和使用管理制度,合理促进在医疗联合体内共享使用。上述措施,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中医临床中的价值和作用。

  二、关于建立健全中医连锁机构沟通协调机制方面

  《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规定“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于2019年底前出台省、市、县优化社会办医跨部门联动审批实施办法,明确跨部门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审批首家受理窗口负责工作机制,明确各审批环节时限要求。加强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部门审批信息共享联动,减轻行政管理相对人负担。”

  三、关于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人才培养方面

  一是历届国医大师评选范围包含全国卫生健康和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中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人员,不限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二是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建议,会同药监局等相关部门继续加强调查研究,深入推进中医连锁机构发展,推动中医连锁机构中医药人才培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需求。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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