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民间中医考核办法及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病症范围和考核方式的相关建议
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2017年印发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第五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第六条规定,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的;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第十二条规定,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第十八条规定,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根据以上规定,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适用于对某些病症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的师承或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而且这些规定已经对参加考核人员的实际诊疗能力和临床效果做出了明确要求。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第十三条规定,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第十四条规定,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第十五条规定,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这些规定对参加考核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提出了具体考核要求。
二、关于加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管理和培训的相关建议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这些规定对加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管理和培训,以及中医(专长)医师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做出了明确规定。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和执业工作。一是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配套文件的修订工作,在修订时充分吸纳参考委员的意见。二是指导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常态化、定期化组织开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三是总结江西、贵州等省份在中医医院设置中医(专长)医师岗位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推动在更多省份的中医医院开展中医(专长)医师岗位试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