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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5786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1-12-10 17:24:29
国中医药建字〔2021〕4号

牛三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基于中华民族长期实践积累、世代传承发展、具有现实或者潜在价值的中医药理论、技术和标志符号,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药古籍经典名方、单验方、诊疗技术、中药炮制技术、制剂方法、养生方法等。中医药传统知识既是中医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珍贵的原创知识产权资源,做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是一项事关国家和民族利益的重要工作。目前,中医药传统知识面临着国内传承断代与国外不当侵占的双重危机。而我国可用于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制度主要有专利制度、商标制度、著作权制度、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和商业秘密制度。这些制度的设计与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自身特点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仅能保护部分中医药传统知识,无法实现对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全面、有效、专门保护。

  我局历来高度重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近年来加快研究制定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一是积极推进将《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2020、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二是加快推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工作。设立专项课题研究,委托西安交通大学、同济大学等单位,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制度框架、国际传统知识保护现状等研究,经过反复论证,形成条例草案后,又书面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以及中医药行业相关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已形成条例送审稿。三是认真把握条例设计总体思路,厘清重点关键问题并作出规定,建立符合中医药传统知识特点的保护制度。围绕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享有传承使用、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设计保护条款;对禁止不当使用、合理使用、强制使用、境外使用、公有领域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等情形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和保护名录等保护措施,对依法登记的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分级管理;借鉴国际经验,通过保护数据库对外宣誓主权和赋予持有人权利相结合,开展积极性保护,防止国际不当占有利用;处理好条例与现行法律的关系,在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层面,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医药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做好衔接。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贯彻落实中医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医药法执法检查情况和您提出的建议,健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加快推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进程,推动建立起符合中医药规律和特点、能够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和作用的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感谢您对中医药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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