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云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推广中医非药物疗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动建立中医和中医疗法的科学理论体系建议
我局一直鼓励和支持开展中医非药物疗法的科学研究。“十三五”期间,我局协助科技部制定重点研发计划“中医药现代化”专项项目指南,专项以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中医“治未病”、中药开发及质量控制三大领域为重点。2017-2019年专项支持了中医“治未病”辨识方法与干预技术的示范研究、基于中医体质学和主被动相结合的健康状态干预及管理技术研究、针灸优势病种疗效评价国际合作研究、老年与慢性病中医智能康复设备研发与应用、太极拳对2型糖尿病及脑卒中功能康复效果的临床研究等一系列中医非药物疗法的研究项目。2015年我局批准了行业专项“中医药保健技术与产品研究”的研究工作,针对减缓疲劳、改善睡眠、肥胖干预、痤疮防治、女性生理周期养护、个体不同季节调理的6种状态,制定评价方案并实施多中心评价,形成高级别循证医学证据,建立中医药干预技术方案,形成中医药特色适宜技术及其科学评价方法、保健产品和服务标准。下一步,我局将积极推动非药物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并做好在研项目实施管理与验收总结工作。
二、关于加强对中医非药物疗法在中医医院的推广应用建议
中医医疗技术是中医临床治疗的重要手段,对于彰显特色、提高疗效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务院印发的《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提出 “大力发展中医非药物疗法,充分发挥其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独特作用”。为加强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中医医疗技术发展,我局于2013年分批整理了在临床应用较为广泛、疗效确切的11大类100余项中医技术,形成《中医医疗技术手册(2013普及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2013年,我局印发了《关于中医医院加强中医综合治疗的通知》,要求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在门诊和病房分别设置中医综合治疗区和中医综合治疗室,根据本院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疾病以及疾病不同阶段合理应用针刺、灸疗、刮痧、拔罐、推拿、敷熨熏浴等中医技术。在中医医院评审和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中,我局均将“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比例”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指标体系。
我局2009年印发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发挥特色优势加强人员配备的通知》,明确要求“中医医院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不低于60%;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护理人员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的比例不低于70%。”同时,在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中将“中医医院人员配备合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作为重要内容及核心指标纳入,有力保证了掌握中医技术的人员配备问题。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在中医医疗机构大力推广中医非药物疗法,促进临床疗效的提高。
三、关于制定合理的非药物疗法的收费标准建议
2019年10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中医药价格和医保政策。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中医优势服务、特色服务为重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重点考虑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积极将适宜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中药按规定纳入医保范围。”在制定完善各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过程中,国家医疗保障局十分注重支持和保护中医药,明确要求各地在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过程中,应重点提高包括中医在内的技术劳务类医疗服务价格。“十三五”期间,各省份已设立中医医疗服务价格10-300项不等,绝大部分省份上调了半数以上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9年12月,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指导各地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整体设计本省份动态调整机制。下一步,我们将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对中医药的扶持与促进政策,共同营造支持中医药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关于民间中医非药物疗法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管理建议
《中医药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开辟了通过考核方式取得行医资格的新渠道。2017年11月10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以第15号令形式发布《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各省(区、市)均已制定了本省(区、市)实施细则并陆续开展考核工作。在中医非药物疗法方面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医师资格。
《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2017年9月22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以第14号令形式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医诊所实行备案管理,简化了举办中医诊所的程序。为配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我局联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配套印发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有效提高了中医药服务在基层的可及性和可得性,对中医药事业的传承和发展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在中医非药物疗法方面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下一步,我局将切实贯彻国务院“放管服”精神,继续推进《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
五、关于中医院校人才培养建议
为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教育部从本科层面大力加强中医非药物疗法相关的专业人才培养工作,设置了针灸推拿学、中医骨伤学、中医康复学等与中医非药物疗法相关的专业,学生毕业后可以从事包括中医非药物疗法在内的医疗服务和管理工作。2019年,教育部依托一流专业建设“双万计划”,认定了一批中医类的国家级一流专业和省级一流专业,引领带动相关专业建设水平的整体提升。下一步,教育部将进一步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中医非药物疗法相关的专业或课程,为学生毕业后从事治疗、康复、护理等中医非药物疗法相关服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