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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4792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0-09-29 16:30:16
国中医药建字〔2020〕34号

耿福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科学定义“中医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医药法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反映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法律,它作为中医药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中医药法立足于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中医药服务,以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为宗旨,着眼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强化政策支持与保障,坚持规范与扶持并重,注重制度创新,构建了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强调了政府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责任,有效解决了制约中医药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中医药法总则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本条是关于中医药定义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和我局联合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对该定义进一步进行了解释——中医药法所称中医药,一是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中医药发源于我国,是中国各族人民几千年来在同疾病作斗争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人民群众集体智慧的结晶。在西医传入我国之前,我国只有一种医药学,当然没有必要将其称为“中医药”,所以我国古代并没有一部贯以“中医药”的医学文献。在古代,中医药有各种代称,如岐黄、青囊、杏林、悬壶等。“中医药”的称谓是在近代以后,随着西学、西医传入我国,为了便于区分,我国本土原有的学术体系、医学体系就被称为“中学”“中医药”,从此“中医药”就成了与“西医药”相对应的概念。少数民族医药是我国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等少数民族的医药。藏医药有自己的系统理论,几千年来为我国藏区人民的健康和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蒙医药是蒙古族人民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逐渐形成与发展起来的,它吸收藏医、汉医及印度医学理论的精华,逐步形成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地域特点和独特理论体系、临床特点的民族传统医学。维吾尔医药、傣医药等也有着较系统的医学理论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是中医药宝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少数民族医药还包括壮医药、苗医药、朝医药、瑶医药等,目前全国已有十多个少数民族设有本民族的医疗机构。二是中医药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中医药是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和同疾病作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具有独特有效的系统思维模式及其知识体系,其所注重的整体观念、辨证论治、因人而异、复方用药等认识论和方法论特色,反映了中华民族认识自然、人体、生命、疾病现象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律。在中医基本理论的指导下,经过长期实践总结出来的,用以防治疾病、健康养生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也具有不同于其他医学技术的独特性,主要包括:针灸疗法、灸法类、手法类、外治疗法、内服法、中药炮制技术。如上所述,中医药法所称中医药已经明确规定了“中医药”的概念,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中医药既是传统的,也是现代的。中医药既是历史上形成的传统医学,同时也是不断发展的医学科学。中医药法明确规定了发展中医药的方针,那就是应当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中医药法的宣传普法力度,创新工作方法,通过主流媒体以及手机App、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向社会普及中医药法,特别是普及宣传中医药法关于中医药的定义,在不同层面上提升中医药法宣传贯彻的广度和深度。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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