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献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落实政府职责,加大财政投入方面
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政府对包括中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的投入主要用于六个方面:一是基本建设支出;二是大型设备购置费用;三是重点学科发展费用;四是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五是政策性亏损补偿;六是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对于包括提供中医医疗服务在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投入主要用于四个方面:一是基本建设、设备配置支出;二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三是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四是核定收支后的差额补助。同时,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医疗保障的投入,支持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和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使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医保付费获得的收入不断增加。综上,目前对包括中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政府投入政策是明确的,各级财政部门也已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了本级政府预算。
近年来,中央财政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投入不断加大,2019年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20亿元,与2018年15.15亿元相比,增加4.85亿元,增长32.01%,资金总量实现重大突破。下一步将推动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一是增加政府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稳定长效的中医药投入机制;二是鼓励社会投入,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企业等积极性,形成多元筹资格局。
二、关于注重顶层设计,加强政策扶持方面
(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政策。近年来,医保部门对中医药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大,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方面,所有按规定设立的中医医疗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医保定点,在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应服务。同时,为鼓励参保人员利用中医服务,还规定了参保人员选择定点中医医疗机构不受限制。在降低医保起付线方面,目前重庆、甘肃等地均已探索实施降低中医药服务或者中医医院报销起付线政策,引导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国家医疗保障局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健全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医保支付政策。
(二)关于增设中药药事服务费。国家医疗保障局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文件)提出“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中也明确“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按照这一思路并结合基层医疗机构的特点,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中规定将“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目前,一般诊疗费政策已在全国基层医疗机构普遍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也按规定将其纳入了基金支付范围。2016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了《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改革〔2016〕1431号),提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统筹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及当地政府补偿政策”,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财政补助实现取消药品加成后医院的补偿,未对设立药事服务费再提出明确的要求。总体来看,由于对药事服务费的定位、内涵以及测算方法、标准等理解还不清晰,加之我国药师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真正发挥,探索进展比较有限。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提出“总结评估地方体现药事服务价值的探索和做法”。我局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探索体现中药药事服务价值的政策措施。
(三)关于支持社会资本办中医医疗机构。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和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简政放权、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项目,按照自愿申请、多方评估、协商签约的程序开展协议管理工作,各地按要求已全面落实。医保部门在两定机构管理中一直坚持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采取一视同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我局于2017年印发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中医医疗和健康服务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7〕23号),要求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前提下,降低社会办中医门槛,多种政策鼓励加大社会力量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以及中医类专科医院、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力度,引导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同时,2017年2月开始,我局还在甘肃全省和全国23个省份的40个地市开展为期两年的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力争通过试点推动在社会办中医的理念、管理、政策上有所创新和突破。近期,我局已经启动社会办中医试点第三方评估总结工作。下一步,我局将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落实《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支持社会办中医规范、健康发展。
三、关于强化人才支持,提升队伍实力方面
为做好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近年来我局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在县级医疗机构建设了902个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打造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载体,采取师承教育的方式培养县、乡、村基层中医药人才。二是开展了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重点对尚不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服务能力。三是每年支持一批面向基层中医药人员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为基层中医药人才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机会。四是继续保留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生源在农村、毕业后回农村工作的中医学专业学生,“十三五”已累计招收培养3.4万人,这些学生毕业后到村卫生室就业,充实了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
四、关于保障用药安全方面
我局高度重视中药用药安全,着力加强医疗机构中药药事管理工作,单独或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多个关于提升药学服务能力的文件,提高中药管理水平。如:印发了《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明确了中药处方书写的相关要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处方质量管理强化合理使用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5〕29号),要求中医医疗机构建立中药饮片处方专项点评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中药饮片处方书写的规范性、药物使用的适宜性(辨证论治、药物名称、配伍禁忌、用量用法等)、每剂味数和费用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联合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国卫办医发〔2018〕14号),对中成药处方和中药饮片处方的规范性审核、适宜性审核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关于完善服务体系方面
(一)关于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我局高度重视县级中医医院建设,积极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沟通协调,不断加大对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支持力度。“十三五”期间,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实施《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在健康扶贫工程县级中医医院建设和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建设中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2009年以来,中央预算内投资投入420多亿元,支持1900多个县级中医医院建设项目,覆盖了全国1600余所县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系沟通,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县级中医医院获得中央投资支持。
(二)关于基层中医馆规范发展。我局高度重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自2012年起连续8年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了2万余个中医馆建设,每个中医馆中央财政补助20万左右。为规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馆建设,我局于2016年印发了《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指南》指导各地中医馆建设,要求基层中医馆能够提供中药饮片、针刺、艾灸、刮痧、拔罐、中医微创、推拿、敷熨熏浴、骨伤、肛肠、其他类等项目中的6类以上中医药技术方法。基层中医馆建设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的督促和指导,加大中医药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力度,您的意见和建议也会作为我们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参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