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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399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08-05 15:31:01
国中医药建字〔2019〕29号

郭玉芬等11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能中会西全科医生培养模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全科医生培养工作,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等文件,持续推进全科医生人才队伍建设。截止2018年,已累计支持各地招收培养全科专业住院医师5.6万余人、助理全科医生1.7万余人、全科转岗培训12万余人、招收培养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5万余人。

  一、关于在院校教育中设置全科医学专业的建议

  全科医学专业为临床二级学科,全科医学是临床医学生学习的重要内容。从国际经验以及医学人才成长规律来看,医学院校本科教育阶段一般只设置临床医学专业,以利于为临床医学生打下坚实、宽厚的医学基础,全科医学的培养主要通过毕业后医学教育完成。因此《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未设置全科医学专业。根据教育部2012年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对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需经高校申报、高校主管部门召开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会议审议、教育部学科发展和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置。教育部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按程序申报相关专业。目前,部分高校已经成立了全科医学院(系)、全科医学教研室等全科医学教学组织,加强在校生的全科医学教育。此外,在教育部颁布的本科临床医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明确提出,临床医学专业学生要掌握全科医学基本知识,课程计划中必须安排全科医学、康复医学、健康教育和心理学等课程。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共同推动全科医学教育,指导高等医学院校开设全科医学概论等必修课程,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成立全科医学系或全科医学学院,为医学生毕业后从事全科医疗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关于明确全科医学执业方向的建议

  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我国医师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四类,并按照相应类别注册执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医考办对医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整体部署,自2016年起,在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体系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类别,不分中医西医两类,中医药内容占考试比例30%。注册类别为“临床和中医”,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对全科医学执业注册管理进行了有益探索,目前全国已有82877人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下一步,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全科医生中医药知识技能培养培训,推动全科医生强化中西医技术的结合与应用。

  三、关于规范全科医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的建议

  2012年原卫生部联合教育部印发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卫科教发〔2012〕48号),明确西医全科住院医师须在中医科进行1个月轮转,掌握常用中成药的适应证,熟悉常用中医适宜技术,了解中医全科医学概论、中医基础理论在临床实践的运用、中医诊断思维和治疗的基本规律及技巧、临床常见症候的辨证施治方法等,加强西医全科住院医师的中医知识。下一步,我局将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认真研究代表意见,进一步优化培训方式和内容,强化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将中医药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

  四、关于健全全科医生工作激励机制的建议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对改革完善全科医生薪酬制度、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全科医生聘用管理办法、拓展全科医生职业发展前景、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全科诊所、增强全科医生职业荣誉感提出了若干重要改革举措,全面提高全科医生职业吸引力。目前,全国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均已制定出台本地区实施方案。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改革,指导各地抓好工作落实,加大对全科医生的培养、使用与激励。

  五、关于开办诊所和多点注册执业的建议

  《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对中医诊所的设立进行了改革创新。2017年9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2014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局共同发布《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允许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2017年2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将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域,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域,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或全科诊所等创新性改革措施,2019年-2020年将在1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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