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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104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07-25 14:53:11
国中医药建字〔2019〕22号

司富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中医职称考试权限下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统一制定中医职称考试的参考标准和方法,将中医职称考试权限下放到各省市的建议

  当前,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中的医士、医师等需要通过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等全国统一资格考试进行认定,按照《执业医师法》等法律规定,通过考试人员具备基准的行医资格,具有准入性质。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是技术专长认定的开始,国家对20个中医药中级考试专业以及中药学、中医护理学等部分初级考试专业采取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合格标准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利于人才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有利于改善各地域中医医疗服务水平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的现状。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未列入《卫生专业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的评定工作由各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开展。经初步调研,天津、湖北、四川等多个省份已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至医院或科研院。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中医药专业,采取评审或考试等办法确认相关人员的中级职称,同时进一步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二、关于各省市依据实际情况、地域特色和学术流派优势,制定体现本地域中医药特色优势的职称考试和评价体系的建议

  中医学术流派是中医学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独特学术思想或学术主张及独到临床诊疗技艺,不同地方的中医学具有各自的地域特色和流派优势,不同流派具有各自独特的辨证论治理论体系和临床诊疗技术。我局高度重视中医学术流派传承推广,通过中医学术流派传承推广基地等形式,开展中医流派学术研究及人才培养,充分鼓励和发展学术流派优势。

  三、关于促进中医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注重对临床医师临床实践能力培养的建议

  我局重视在各类中医药人才评价工作中,加强对中医药特色、中医思维、临床实践能力的考核。近年来,我局直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医药题库制定过程中,不断加强临床实践能力题目的权重。下一步,我局将鼓励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积极探索研究,强化中医药人才的临床实践能力评价,使中医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更加科学、合理。

  四、关于制定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人才队伍评价方案,提高中医职称科学化管理水平的建议

  我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中医药人才评价体系,近年来在相关部门支持下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组织建设全国中医药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题库,逐步建立起体现中医药特色规律的中医药专业人员技术资格考试模式;开展“建立健全中医临床人才评价体系研究”、“分类推进中医药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研究”、“中医技师岗位设置方案”等课题研究,组织专家研究推进建立健全中医药人才评价体系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中医药人才的临床实践能力评价,完善涵盖医德医风、临床实践、科研带教、公共卫生服务等要素的评价指标体系,合理确定不同中医医疗机构、不同专业岗位人才评价重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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