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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076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07-18 11:12:11
国中医药建字〔2019〕8号

李应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配合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允许香港注册中医师在大湾区内公营医疗机构执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落实CEPA协议,原卫生部于2008年12月29日发布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62号),对港澳医师应聘在内地的医疗机构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公立医疗机构,也可以是社会办医疗机构。下一步,我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指导各地贯彻落实,鼓励高水平的香港中医师来内地执业。

  感谢您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关注,我局将积极吸纳您的建议,努力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更加切实有力的措施,继续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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