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应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配合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允许香港注册中医师在大湾区内公营医疗机构执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落实CEPA协议,原卫生部于2008年12月29日发布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62号),对港澳医师应聘在内地的医疗机构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公立医疗机构,也可以是社会办医疗机构。下一步,我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指导各地贯彻落实,鼓励高水平的香港中医师来内地执业。
感谢您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关注,我局将积极吸纳您的建议,努力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更加切实有力的措施,继续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