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福能等13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支持加快彝医药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立彝医药标准、彝医药审评标准问题
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品审评中心重视民族医药专家的培养、选用,充分发挥民族医药专家在制定药物研发技术指导原则、技术标准以及参与审评决策中的重要作用。2007年第九届国家药典委员会将原民族药专业分会调整为民族医药专业委员会。2017年原国家食药总局组织制定《药品注册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组建了药品注册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广泛邀请民族地区医药专家的参与。在《关于印发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3号)中要求,对于民族药的审评,由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相关的民族药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
国家药监局高度重视民族药标准体系建设工作,结合民族药质量标准现状,制定了具体的民族药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标准提高工作。为加强对民族药标准的指导和督导,有序推进民族药标准的提高,国家药监局根据民族药标准的规划目标,确定民族药标准增修订工作任务;推动民族医药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民族医临床常用药材、成药品种的整理、统计工作,遴选出符合临床和生产实际的常用品种;组织民族医药专家对地区习用民族药材进行研究,开展民族药材标准和炮制规范制订工作;鼓励和引导民族药生产企业和研究机构积极开展民族药标准研究提高工作。
二、关于彝药优先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问题
国家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严格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遴选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已于2018年9月正式发布,共有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三个部分,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417种,中成药268种,共计685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纳入了共8个民族药品种。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区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民族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明确“少数民族地区可增补少量民族药”。《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规定“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需要,以省(区)为单位增补少量民族药,但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程序,并严控品种数量。”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民族自治地区根据自身特点与需求增补了民族药,有效满足了当地群众对民族药的临床用药需求。
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按照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综合考虑民族传统、适用范围、用药习惯以及地区环境差异、生态保护等因素,进一步探索加强对有代表性民族药的监测评价,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机制,充分考虑民族药的特点,逐步合理调整民族药品种和剂型,使之既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又能促进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制定完善各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过程中,十分注重支持和保护传统中医药。原劳动保障部等七部委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纳入条件、评审机制、调整机制和工作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我国上市的所有药品,只有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条件,并经过严格的专家评审程序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适应临床医药科技的进步和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的变化,国家分别于2000年、2004年、2009年、2017年调整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时,始终坚持“中西药并重”的基本原则。按通用名计算,现行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共收载药品2588个,其中西药1345种、中成药1243种,品种数量基本持平,同时大幅增加了民族药数量,2017年医保目录民族药品种从45个增加到88个,增幅达95%,远远超过整体目录17.1%的增幅。下一步,国家医疗保障局将继续坚持“中西药并重”原则,尽快修订《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三、关于支持彝医药新资源食品申报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新食品原料(原新资源食品)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并且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鉴于代表提及的美洲大蠊(蜚蠊)是彝族食用近千年的食品,建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研究相关产品按照地方特色食品管理的可行性。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