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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085号(医疗体育类331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19-09-09 09:49:19
国中医药提字〔2019〕17号

李庆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落实盲人医疗按摩政策,维护盲人就业权益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建议

  盲人医疗按摩既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医药服务的有益补充。促进盲人医疗按摩规范发展,对于推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实现平等公正就业,维护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具有重要意义。2009年4月,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7号),其中明确了“盲人医疗按摩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其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同时,对盲人医疗按摩管理的职责任务分工、准入条件程序、盲人权利义务、执业行为监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加强和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提高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素质,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和患者双方合法权益。2011年12月,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1〕8号),明确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是其获准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按摩活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有效证明和合法证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考试及“资格证书”申领、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为进一步促进规范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工作,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14年印发了《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2号),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的申请、审核、变更等做出了细化实操的规定。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推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纳入卫生健康委医疗技术人员电子化注册系统一体化管理。

  二、关于加大对盲人开办个人医疗按摩所的支持力度建议

  2016年12月25日颁布的《中医药法》第六十二条提出“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盲人医疗按摩所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仅登记“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诊疗科目。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放管服”要求,下一步将考虑对盲人医疗按摩所参照中医诊所实行备案制管理,具体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联三部门研究制定。

  国家医保局提出,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和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要求简政放权、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项目,按照自愿申请、多方评估、协商签约的程序开展协议管理工作,各地按要求已全面落实。医保部门在两定机构管理中一直坚持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继续加强顶层设计,修订完善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视同仁进行管理,规范两定机构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并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定点退出机制。

  三、关于加强宣传,提高盲人医疗按摩在行业和社会上的认知度的建议

  盲人是需要国家社会关注的特殊群体,医疗按摩既是帮助盲人就业脱贫的重要举措,也是盲人积极参与回归社会的有效途径,更是推进健康中国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下一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将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推动政策更好地落地实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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