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联:
你会提出的《关于大力支持民族药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增加少数民族药品种数量建议
国家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严格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遴选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已于2018年9月正式发布,共有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三个部分,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417种,中成药268种,共计685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纳入了藏药、维药、蒙药共8个民族药品种。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区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民族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明确“少数民族地区可增补少量民族药”。《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规定“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需要,以省(区)为单位增补少量民族药,但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程序,并严控品种数量。”基本药物例度实施以来,民族自治地区根据自身特点与需求增补了民族药,有效满足了当地群众对民族药的临床用药需求。
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按照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综合考虑民族传统、适用范围、用药习惯以及地区环境差异、生态保护等因素,进一步探索加强对有代表性民族药的监测评价,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机制,充分考虑民族药的特点,逐步合理调整民族药品种和剂型,使之既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又能促进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二、关于在基本药物目录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动态调整中发挥少数民族医药专业组织作用建议
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制定完善各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过程中,十分注重支持和保护少数民族医药。原劳动保障部等七部委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纳入条件、评审机制、调整机制和工作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我国上市的所有药品,只有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条件,并经过严格的专家评审程序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适应临床医药科技的进步和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的变化,国家分别于2000年、2004年、2009年、2017年调整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时,始终坚持“中西药并重”的基本原则。按通用名计算,现行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共收载药品2588个,其中西药1345种、中成药1243种,品种数量基本持平,同时大幅增加了民族药数量,2017年医保目录民族药品种从45个增加到88个,增幅达95%,远远超过整体目录17.1%的增幅。下一步,国家医疗保障局将继续坚持“中西药并重”原则,尽快修订《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中医药法》第五十一条提出“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我局支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支持有关省(区)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础上增补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品种。下一步,将会同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在相关遴选评审工作中坚持同行评议原则,以便更好地促进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三、关于推动更多安全有效的民族药经典方剂从处方药转为OTC建议
国家药监局高度重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工作。2004年4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2012年11月,又发布了《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试行)》等转换相关的技术文件。国家药监局支持民族药生产企业按照上述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提出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相关申请,并依法开展审评审批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