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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55号(医疗体育类059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19-08-19 09:29:08
国中医药提字〔2019〕8号

李胜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与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中医经典教学,提高中医药课时比重的建议

  2008年,我局与教育部联合印发了《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教高厅〔2008〕3号),明确规定把中医经典类课程作为中医专业的主要课程。2012年,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一中医学专业(试行)》(教高〔2012〕14号),把具有较为系统的中医基础理论与基本知识,较强的中医思维与临床实践能力,较强的传承能力与创新精神,作为本科中医学专业毕业生的培养目标,要求掌握中医经典理论、中医养生和保健等基本知识,并明确提出在课程计划中必须安排中医学基础、中医经典、中医临床课程。同时尊重各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鼓励办出专业特色。2017年,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中医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教高〔2017〕5号),明确提出要推进中医药课程内容整合与优化,构建以中医药传统文化与经典课程为根基,以提升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为导向的课程体系。2018年,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中医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中西医结合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明确要求在课程计划中开设《黄帝内经》《伤寒杂病论》《金匮要略》《温病学》等中医经典课程。北京中医药大学等部分中医药院校探索开展中医药经典能力等级考试等改革试点,有效推动了中医经典课程的教学改革,加强了学生对中医经典理论和知识的学习。

  下一步,我局将配合教育部指导中医院校遵循中医药教育和人才成长规律,优化非专业课程,整合西医课程,加强中医经典教学,提高中医药课程比重。

  二、关于加强中医药师承教育的建议

  近年来,我局积极推动中医药师承教育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师承教育在中医药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一是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意见》,提出构建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有机结合,贯穿中医药人才发展全过程的中医药师承教育体系,基本建立内涵清晰、模式丰富、机制健全的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二是深入开展院校教育与师承教育相结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践,初步形成了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如“院校—师承—家传”三位一体的中医临床型人才培养模式。并将师承教育融入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201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将中医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中分离,在我国独立设置中医博士、硕士专业学位。其中,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衔接,研究生的临床能力培养按照规培要求执行。在33个月学习期间,高校需根据中医知识传授和人才培养特点,将师承培养方式融入到培养中,由研究生选择相关学科指导老师,跟随指导老师临诊学习,每周半天。三是组织实施以师承教育为主要方式的人才培养专项,开展了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等项目,培养了一批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人。四是组织开展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通过师承、家传等非学历教育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下一步,为充分发挥中医师承教育在中医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中医师承教育质量,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中医师承教育相关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中医师承教育跟师带教、考核及组织管理等要求,保证中医师承教育质量,同时继续开展以师承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人才培养专项,加强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

  三、关于确立中医诊疗的合法地位,出台相应的法律或鉴定方法的建议

  2003年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对促进、规范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医药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逐步提高,中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及疑难病症、重大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彰显,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中医药的国际影响力不断加强,中医药事业发展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为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颁布。中医药法规定: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四、关于中医医院要凸显中医药特色,国家制定中医专科医院评价体系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我局历来重视在中医医院建设中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引导中医医院坚持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一是制定出台了包括中医医院人员配备、科室建设、诊疗行为规范、药事管理、护理管理、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多个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形成了完善的中医医院建设管理的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医院管理水平。二是持续完善中医医院评审评价指标体系,相继组织开展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三好一满意”、“平安医院”、中医医院评审、大型中医医院巡查、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等工作,加强对中医医院的管理。三是加强中医质控体系建设,推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建设省级中医质控中心,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培训,目前培训已覆盖533家三级公立中医医院,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下一步将继续完善中医医院管理法规规章,加强评价和考核,引导中医医院坚持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服务需求。

  五、关于创办中医特色医养结合机构的建议

  2019年5月31日,我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

  六、关于大力支持开办中医诊所的建议

  《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对中医诊所的设立进行了改革创新。2017年9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其中所指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符合相关条件即可经备案举办中医诊所。

  七、关于适度增加中医药经费投入的建议

  (一)大力支持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国家发改委按照医改“保基本、强基层”的要求,重点加强对县级公立医院(含县中医院)发展建设的支持,努力实现每个县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含县中医院)的目标。“十三五”以来,国家发改委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40亿元,以县级中医院为重点支持了730个基层中医医院项目建设,随着项目陆续建成,基层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得到了明显提升。同时,我局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从推动基层中医药政策措施落实、强化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等9个方面,提升包括广大农村在内的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截止2018年底,98.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7%乡镇卫生院、87.2%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9%的村卫生室能提供中医药服务。大力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自2012年起连续8年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共支持建设了2万余个中医馆,每个财政补助20万元左右。

  (二)大力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为切实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中的主导作用、在重大疾病治疗中的协同作用和在疾病康复中的核心作用,我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改委在《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中专门设立了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2017年,在全国遴选了99所重点中医医院和11所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正式启动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主要支持两个方面建设:一是支持高水平中医医疗机构打造中医药继承和自主创新的发展平台,加强临床协同研究用房、重点专科用房、中医医疗技术中心、经典病房、名老中医专家传承工作室、中药制剂室等建设,满足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需要;二是支持中医药科研机构加强实验室和研究室建设,提升研究创新能力。截止目前,国家累计安排中央投资45.4亿元,支持了98个中医药传承项目建设。未来两年,拟继续安排中央投资约60亿元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项目建设。

  (三)积极支持中医药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我局会同国家发改委积极推进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科技园一期工程青蒿素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加快推动中国中医科学院的创新发展,促进青蒿素等中医药相关研究。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批复了该项目可研报告。近日,国家发改委按程序完成了对该项目初设概算批复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按照《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明确的建设任务和有关方面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推动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

  八、关于提高中医技术服务收费的建议

  传统中医服务具有“简、便、验、廉”的优势,是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局积极推动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2012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卫生部联合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共计综合、诊断、治疗、康复、辅助操作和中医6大类9360项,中医类项目共计337项。按照“中央定项目、地方定价格”的原则,各地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将中医同步纳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范围,逐步体现中医药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符合规定的中医诊疗项目可由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具体支付范围和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确定。广东等地区明确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调整不受通过价格调整对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予以补偿比例的限制,加大调整幅度。近年来,绝大部分省份上调了半数以上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多数省份的平均调价幅度20-60%不等。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并在具体政策上,明确“以既往费用数据和医保基金支付能力为基础,建立谈判协商机制,在保证疗效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中西医病种付费标准,引导适宜技术使用,节约医疗费用。”“鼓励将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部分中西医病种门诊治疗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并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费用。”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病种推荐目录》,共计130个病种中有11个中医优势病种,并明确要求各地逐步将日间手术及符合条件的中西医病种门诊治疗纳入医保基金病种付费范围。各地积极落实国务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精神,山东、安徽、湖南等12个省份正探索开展门诊和(或)住院中医优势病种收付费方式改革。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启动《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制定工作,结合中医药特点和实际,制定服务项目,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更好地发挥传统中医服务的独特优势。

  九、关于提高中医药在医保的报销比例的建议

  在制定完善各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过程中,国家医保局注重支持和保护传统中医药。药品方面,国家分别于2000年、2004年、2009年、2017年制定调整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此过程中,始终坚持“中西药并重”的基本原则。在2017年最近一次药品目录调整中,加大了对中药和民族药的支持力度,中成药新增品种达到211个,多于西药的163个。现行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共收载药品2588个,其中西药品种1345个,中成药品种1243个(含民族药88个),西药与中成药占比达到52%和48%,基本持平。

  在临床使用方面,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药物进行安全性监测,其中反映出中药注射剂等部分药物存在一定的安全性隐患。卫生主管部门也要求“中药注射剂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凭医师处方使用,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过敏性休克等紧急情况进行抢救的规程”。据此,目录调整过程中,专家从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角度出发,建议中药注射剂等部分药物限定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时医保方予以支付费用。对于中药院内制剂,目前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可根据当地的用药习惯,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将符合规定的治疗性中药医院制剂纳入医保医院制剂目录。

  诊疗项目方面,国家采取排除法制定了基本医疗诊疗项目目录,除了非疾病治疗和辅助性治疗等项目外,其余符合规定的治疗性中医诊疗项目可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具体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确定。从地方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地区已将治疗用的推拿、针灸、正骨等主要的中医服务项目纳入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对中医药的扶持与促进政策,完善医保目录调整机制,共同营造支持中医药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关于强化中药材种植、加工、生产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生产的监督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加快GAP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制修订工作。新版GAP及配套文件将于今年正式公布实施。在新修订的GAP中强调对中药材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管理同时,重视全过程细化管理、呼应社会关切,树立风险管控理念。借鉴GMP思路和世界各国、世卫组织等GACP好的做法,对影响中药材质量的各环节尽可能进行细化和明确规定,突出关键环节的管、控、防、禁、建,如产地和地块选择,种子种苗或其他繁殖材料选择,农药、兽药使用,采收期确定,产地初加工特别是药材的干燥、熏蒸、贮藏条件等。

  以高标准、严要求作为GAP修订出发点,兼顾中药材生产的现实情况和当前技术水平。如产地一般应选择传统道地产区;对可能影响中药材质量而数据不明确的种质,如转基因品种、多倍体品种等不允许使用;禁止使用壮根灵、膨大素等生长调节剂;在产地初加工和贮藏环节禁止硫熏,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高毒性熏蒸剂;要求企业明确基地建设方式;肥料规定以有机肥为主,化学肥料有限度使用

  立足中医药的特色和传承,鼓励采用适用的新技术。新版GAP充分体现了传承和创新这个中医药发展的基本路径。比如:种间嫁接材料如是传统习惯则允许使用;采收期和采收方法的确定要参考传统采收经验,产地初加工方法的确定也要借鉴优良的传统方法。另一方面,鼓励新技术设备使用,提高中药材生产现代化水平,如新版GAP明确鼓励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鼓励采用高效机械化采收技术、现代贮藏保管新技术、新设备、高效干燥技术、集约化干燥技术、现代包装方法、工具等。

  新修订的GAP以及配套措施公布实施后,国家药监局将继续鼓励GAP基地建设,鼓励企业按照GAP规范开展生产,促进中药材生产的规范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提升中药材的整体质量水平,保障中药质量安全。

  十一、关于提高中药材质量,鼓励中药新药研发的建议

  (一)我局高度重视中药质量保障工作。一是联合工信部、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等12部门制定了《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为落实规划中的相关要求,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中药资源评估技术指导原则》,加强对药用资源的保护,保障中药资源的稳定供给和中药产品的质量可控。二是自2011年开展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以来,我局支持全国31个省(区、市)2115个县开展中药资源调查,摸清中药资源本底,初步建成中药资源保存体系,在20个省(区)建设了28个繁育基地,实现对120种中药材的种子种苗进行繁育生产;在四川、海南建成2个中药材种质资源库,保存普查中收集的种子种苗1.4万多份,并建设了31个药用植物种质资源保存圃,科学选种育种,规范中药材种植,从源头上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三是我局会同农业农村部于2018年印发《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引导中药材有序生产和规范化生态种植,同时,积极推进道地药材目录制定工作,从科学角度出发,深化道地药材品种、基原、产区等相关研究,统筹推进道地药材目录制定、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等工作,推动优质中药材的种植。四是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实施了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中药标准化”专项,支持全国105家中药企业59个中成药大品种和101种常用中药饮片开展种子种苗、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全链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提高中药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水平,推动以科技驱动中药产业发展提质增效。五是围绕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创新,通过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专项支持全国54家医院、高校等开展全国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建设支持开展临方炮制工艺信息汇总、炮制机理研究、炮制人才培养与技术培训和炮制产业化搭建等工作。

  (二)国家药监局注重系统全面建立中药饮片标准,不断加强对省级饮片炮制规范的指导,严格依法规范研究和修订工作,促进饮片质量的整体提升。国家药典委员会在前期承担行业专项课题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中国中药协会全面开展《全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编制工作,规范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控制,进一步推动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

  (三)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各地在修订省级饮片炮制规范工作中,坚持中医药理论指导、坚持依法规范修订、坚持继承和保护地方特色、坚持研究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坚持创新和发展等原则。2019年3月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注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局应严格对照《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有关要求,对省级饮片炮制规范收载的品种进行清理整治,对能纳入《中国药典》饮片标准的,地方饮片炮制规范不再收载,淘汰不具有地方习用历史或地方特色的饮片品种、规格。

  另外,国家药监局还将进一步加强与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中医科学院等中药科研引领机构的紧密联系与合作。委托科研机构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将其技术优势转化为支撑中药审评审批与全生命周期监管的技术依托,并积极推动当前中药研发共性技术难题的破解,推进适合中药特点的疗效评价体系建设,共同为中药新药研发产业化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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