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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048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8-09-20 16:55:13
国中医药建字〔2018〕68号

耿福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发展中医诊所,切实落实分级诊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审批开办中医诊所或门诊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确保中医药法这一重大创新举措施在基层得到贯彻落实,我局先后会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及时研究制定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协调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增加中医诊所备案操作模块,多次召开座谈会研究解决备案管理中的相关问题,全力推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落实落地。截止2018年6月20日,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开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共计备案中医诊所3536个,已经与2017年执行许可审批时全年的中医诊所开办数量持平。下一步,我局将结合中医药法贯彻落实工作,针对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共性问题,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落实,推动备案工作顺利实施。

  二、关于加快医师多点执业制度落地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于2017年2月发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将医师执业地点由“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改为“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医师“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进一步指导各地切实落实医师区域注册制度,鼓励医师合理流动。

  三、关于尽快优化基层医疗机构医保支付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6年印发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139号)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2016版)》(人社保险中心函〔2016〕136号),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受理条件、评估签约流程、协议履行等方面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得年限、医师数量、营业场所面积、科室设置等条件。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16〕136号)明确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了解的情况,全国绝大多数统筹地区的医保经办机构实行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四、关于加快建立医疗事故处理第三方保险制度

  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司法部、保监会等部门,连续出台多项政策和举措,不断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一是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司法部、财政部、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并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工作;二是完善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截止2017年底,全国有11万余家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北京、江苏等20余个省份建立了调保衔接工作模式。三是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法制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积极推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修订工作,纳入了医疗责任保险相关内容,并对建立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分担机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截止目前,天津、上海等9省份已出台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都纳入了医疗责任保险相关内容。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医疗风险互助金、医疗意外险等多种形式并存、互为补充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加强协调配合,多部门共同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医疗责任保险法制建设;推动产品创新与服务创新;拓展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覆盖范围;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医疗责任保险良好社会环境。

  五、关于允许通过审核的医师补办医师执业资格

  对于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因各种原因导致相关信息缺失或不全进而影响执业注册的医师,可通过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补录信息。

  对于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符合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于1999年、2000年和2003年组织开展了集中认定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补办时间截止2004年6月30日,截止期限内各地应通过媒体公告截止时间。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申请认定医师资格,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六、关于实施医疗废物回收的多元化措施

  生态环境部认为,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日常监督管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设施的环境监管。生态环境部支持您提出的“实施医疗废物回收的多元化措施”的意见建议。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加快推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督促各省(区、市)加大组织协调力度,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加快推进尚未建成或处置能力不足地区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尽快实现设区市级和县级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全覆盖。开展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成效评估,督促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开展技术升级改造,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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