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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819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8-08-24 16:51:27
国中医药建字〔2018〕60号

孙伟代表:

  您提出关于改进中医药医保报销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发展中医“治未病”工作。

  我局高度重视发展中医“治未病”工作,早在2007年,我局就启动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陆续出台了《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修订版)》《基层医疗机构“治未病”服务工作指南(试用稿)》《区域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工作指南》《中医特色健康保障—服务模式服务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等一系列指南和相关技术规范。目前,全国大多数公立中医类医院建立了治未病科室,依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指南规范开展治未病服务,医疗机构逐步由重治疗向防治并重转变。自2013年起,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正式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6年以来,全国每年均有近半数65岁以上老年人接受了中医体质辨识及健康干预服务,超半数以上的0-36个月儿童接受了一年两次的中医调养服务。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将适宜的中医治未病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多种措施促进中医“治未病”工作发展。

  二、关于在医联体内松绑院内制剂。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的中药处方制剂。长期以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满足临床需求、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我局会同原卫生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提出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对口支援、国家级重点专科技术协作,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使用。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各成员单位之间是否可以属于对口支援范畴,专科联盟各成员单位之间是否属于专科技术协作范畴进行研究。

  三、关于申报中医适宜技术

  我局历来重视广泛发掘、整理、筛选和推广中医适宜技术,至今共对外公布了五批中医适宜技术。2016年我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将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作为重要内容,中医适宜技术在基层得到了良好的发展。目前,已有一半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能够提供6类以上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一半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提供4类以上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今年,我局设立局机关专项《“一招鲜”中医确有疗效技术方法规范组织研究》项目,鼓励各地申报确有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继续推动适宜技术的发掘、整理和筛选。在收费方面,发改委等部门《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431号)明确要求,要坚持鼓励创新和使用适宜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受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医疗新技术尽早进入临床使用。

  四、关于向医保申请对中医药的倾斜政策

  《中医药法》在“保障措施”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015年,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在规范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日间手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目前,在药品目录方面,现行的2017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共收载药品2571个,其中西药部分1328个,中成药部分1243个,较2009年版目录增加375个,增幅约17%。本次药品目录调整加大了对中药的支持力度,中成药新增品种达211个,多于西药的163个。新版目录中西药与中成药占比达51.6%和48.4%,基本持平。中药饮片部分采取排除法制定目录范围,除了明确不予报销的品种外,其他均可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在中医药诊疗技术方面,人社部规定除了非疾病治疗、辅助性治疗等项目外,其余符合规定的治疗性中医诊疗项目可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2017年,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明确提出“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合理确定中西医病种付费标准”“逐步将日间手术以及符合条件的中西医病种门诊治疗纳入医保基金病种付费范围”。目前,各地在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过程中,也正在积极研究中医药服务的支付办法,引导合理使用中医药服务。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协调新成立的国家医疗保障局,推动各地更好地落实国家已经制定的各项医保政策,探索细化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

  五、关于和医保经办机构构建谈判机制。

  2017年,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医疗机构从规模扩张向内涵式发展转变。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认真贯彻落实55号文件精神,指导地方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完善总额控制办法,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将点数法与预算总额管理、按病种付费等相结合,逐步使用区域医保基金总额控制代替具体医疗机构总额控制,促进包括中医医疗机构在内的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有序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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