旦正草等2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传统藏医药融入“一带一路”走出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包括藏医药在内的少数民族医药是我国中医药和优秀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少数民族人民长期与疾病做斗争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具有鲜明的少数民族特色。长期以来,少数民族医药对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一直以来,我局积极推进藏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发展,先后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提供有力政策保障
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医药法》,第52条提出“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提出“促进民族医药发展。将民族医药发展纳入民族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民族医药传承保护、理论研究和文献的抢救与整理。推进民族药标准建设,提高民族药质量,加大开发推广力度,促进民族药产业发展”。我局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发布的《民族医药“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了促进包含藏族医药在内的民族医药传承保护与理论研究的传承创新,提升民族医药科技对医疗保健、产业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服务能力。以上法规文件为加快推进藏医药等民族医药的传承创新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加大藏药品种保护利用
自1993年实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来,共有25个藏药品种获得保护,目前仍有4个品种在保护期内。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保护了藏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藏药的传承与创新,助推了藏医药的快速发展。同时,2000年第一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单列了民族药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纳入了消痛贴膏、诺迪康胶囊等藏药品种。《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提出“民族自治区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民族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管理办法”。2017年新发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大幅增加了民族药数量,从45个增加到88个,增幅达95%,远远超过整体目录15.4%的增幅。
三、加强藏医药人才培养
我局历来高度重视和支持民族医药人才教育培养工作。近年来,先后支持藏区建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藏医药重点学科17个,确定西藏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1个,下达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藏医)招生计划290人。同时,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署共建西藏藏医学院协议,着力推动西藏藏医学院发展和藏医药人才培养。注重加强藏医药师承教育,为17名第五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藏医药指导老师选配了34名继承人;遴选了2名藏医药传承博士后合作导师,培养了1名藏医药传承博士后;建设了2个藏医药国医大师传承工作室和27个全国名老藏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整理、继承、推广名老藏医药专家学术观点和临床经验,培养一批高层次藏医药人才;遴选15名基层藏医药专家,整理、传承基层专家学术经验,培养基层藏医药人才,提升基层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1个国家中医药优势特色教育培训基地(藏药),整理、继承藏药优势特色技术,培养一批藏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
四、注重藏医药资源保护
我局在组织实施的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试点工作中,在藏区开展中(藏)药资源普查相关工作:一是在西藏、青海、四川等省市藏区开展中(藏)药资源调查,全面掌握各地区中药民族药资源现状;二是支持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加强对珍稀、濒危、道地药材、民族药的繁育和种质资源的保护,从源头上稳定中药民族药的质量,保存好国家战略资源;三是开展中药资源动态监测信息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拉萨1个省级中心,拉萨和林芝建设2个动态监测站),形成实时掌握药材的产量、流通量、价格和质量等变化趋势的长效机制,提升中药民族药产业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四是开展与藏医药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调查,加强民族药传统知识保护。五是支持青海藏医院开展了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做好藏药炮制技术、文化传承、人才培养、开发应用等传承发展工作。
五、重视对外交流合作
我局高度重视藏医药学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一是每年支持西藏自治区派员参加在我局与新加坡卫生部合作举办的卫生管理培训班,加强藏医药管理人员培养;二是从2016年起,我局积极支持文化部和西藏自治区以藏医药内容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下一步,我局将与有关部委协调沟通,继续支持藏医药事业的发展工作,将藏医药发展纳入中医药发展规划,加强藏医药人才教育培养工作,开展基础研究、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充分发挥藏医药的特色优势,提高民族医药临床诊疗水平、提升民族医药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推动民族医药传承创新与可持续发展,助推藏医药等少数民族药走向世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