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金玉等6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中医药法的贯彻实施和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一系列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措施建议,充分体现了您对中医药事业传承发展的高度关注。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
关于您提出的各省要加大中医药法宣传力度的建议,中医药法颁布实施后,我局对此高度重视,作为中医药工作重中之重,制定印发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专门工作方案,联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法的通知,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中医药法宣传贯彻座谈会。面向各地中医药法治、医政及监督工作负责人员举办两次全国性专题培训,指导省级层面开展培训80余次,培训1.8万余人。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联合编纂出版《中医药法释义》。举办全国性中医药法知识竞赛。并通过编制发放宣传材料、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宣传、官网官微宣传、开展主题宣传日(周、月)、组织义诊宣传、融入中医药健康文化推进行动等大型活动宣传等方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法宣传活动,积极推动中医药法宣传贯彻。
我局目前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医药及法学专家共同开展中医药法实施情况的调研,对各地中医药法学习宣传情况、各地中医药法配套制度建设情况、地方政府依法履职情况、中医药法重要制度执行情况、中医药法实施中的经验、问题及建议进行调查摸底。在中医药法实施情况调研的基础上,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将联合举办中医药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介绍中医药法实施一周年相关情况,对各地工作中的好做法、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推广,进一步推动中医药法实施并取得成效。
关于您提出的制定《中医药法》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的建议,中医药法颁布后,我局按照立法法对制定法律配套规定的要求,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推进,落实责任分工,积极推进配套制度的起草制定。目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第一批)》(国中医药科技发〔2018〕9号)、《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27号)、《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19号)已正式颁布。各省也在陆续出台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的实施细则。此外,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管理规范已经完成起草工作,正在征求意见,我局将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争取尽早出台。
关于您提出的尽快成立确有专长考核小组,参照中医药法等相关政策,给畲族医药人员核发证书的建议,我局历来重视包括畲族医药在内的少数民族医药人员行医资格问题。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建立后,部分少数民族医纳入国家医师考试体系中,在保障少数民族医师队伍质量、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引导少数民族医药、医学教育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各少数民族医药在理论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学历教育体系和科研基础上仍然存在着发展不均衡问题,尚有部分少数民族医未纳入国家医师考试体系。下一步,我局将围绕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改革任务,深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逐步完善少数民族医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另一方面,中医药法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开辟了通过考核方式取得行医资格的新渠道,中医药法明确提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我局将在中医药法实施过程中,指导帮助包括医术确有专长的畲医人员等少数民族医药人员,通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获取行医资格。
关于您提出的将“畲族医药”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文化和旅游部积极支持畲族医药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保护工作。2008年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已将浙江省丽水市申报的畲族医药(痧症疗法)和福建省罗源县申报的畲族医药(六神经络骨通药制作技艺)收录。截至2018年3月,文化和旅游部通过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拨付项目保护资金共计145万元,用于支持开展抢救性记录、资料整理出版、展示宣传等各项工作。
关于您提出的将福建省福安市畲族医药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文化和旅游部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要求,结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工作部署,请福建省文化厅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适时开展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提出的宝贵建议,我局将积极吸纳您的建议,努力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更加切实有力的措施,继续推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