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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793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8-07-06 15:00:25
国中医药建字〔2018〕5号

祝雪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瑶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建立后,部分少数民族医纳入国家医师考试体系中,在保障少数民族医医师队伍质量、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引导少数民族医药医学教育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各少数民族医药在理论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学历教育体系和科研基础上仍然存在着发展不均衡问题,尚有部分少数民族医未纳入国家医师考试体系中。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工作安排,研究制定《少数民族医医师资格考试开考标准》,达到开考标准的,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开考。

  同时,《中医药法》提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开辟了通过考核方式取得行医资格的新渠道。《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11月10日以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5号令形式印发,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目前各省(区、市)正在制订本省(区、市)实施细则。医术确有专长的瑶医从业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医师资格。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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