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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47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8-07-03 14:55:21
国中医药建字〔2018〕1号

庞国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国医疗专科联盟内建立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相互流通使用备案管理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我国医疗健康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其发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200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配制、调剂使用等又进行细化规定。2010年,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订并实施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高度概括了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意义,明确了发展原则。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使用管理方面,合理补充了对口支援、技术协作和课题研究等特殊情况下的跨院使用形式。

  此外,为贯彻落实“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医疗机构制剂跨省调剂审批事项的决定》,将医疗机构制剂跨省调剂委托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目前,已完成上网公开征求意见。

  下一步,我局积极配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调整医疗机构制剂跨省调剂审批有关工作。同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议,并积极协调,研究制定医疗联盟单位之间中药制剂实行备案调配的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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