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民族药成药列入中医临床指南及中医院校教材中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指出,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我局历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医药的发展,将其一并纳入中医药事业发展大局,予以统筹发展。
2017年我局与国家民委共同召开了第四届全国少数民族医药工作会议,总结了近年来少数民族医药发展所取得的成就,并与国家民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支持少数民族医药工作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政策举措,从提高少数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增强少数民族医药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少数民族药物资源保护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和繁荣发展少数民族医药文化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任务。教育部和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中医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民族医药教育,鼓励有条件的民族地区和高等院校开办民族医药专业,开展民族医药研究生教育,大力推动民族医药人才培养,支持民族医药资源挖掘、整理、研发等。
2017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单独列出了藏药、蒙药、维药三类药品,共载88个民族药,与2009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相比,民族药数量增幅达到95%,远超过整体药品目录的17%的增幅。2013年3月正式发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共有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三个部分,包括中成药203种,其中纳入了少数民族药品种。《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明确指出“民族自治区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民族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民族自治区根据自身特点与需求增补了民族药,有效满足了当地群众对民族药的临床用药需求。
下一步,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推动《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落实,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药品种按规定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中,充分听取少数民族医药专家意见;开展少数民族药质量标准研究,制定少数民族药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编制形成《少数民族药规范应用指南》;选择具有临床价值及市场潜力、市场占有率高的少数民族药成药大品种,开展制药工艺技术改进研究、制药装备研发与产业化转化,促进少数民族药制药技术水平、少数民族药制药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规范少数民族药材市场流通,打造传统经营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现代营销模式。同时,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医药院校教育,合理设置少数民族医药学科专业,继续推动少数民族医药教材编写工作,加强少数民族医药人才培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