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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3148号(医疗体育类309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18-09-19 14:48:51
国中医药提字〔2018〕40号

  张周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藏医药发展支持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指出“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我局历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医药的发展,将其一并纳入中医药事业发展大局,予以统筹发展。

  一、加强政策和资金扶持,推动藏医药传承发展

  (一)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相关工作布局

  我局与相关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十三五”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十三五”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少数民族医药“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等重要文件,系统部署了包括藏医药在内的少数民族医药发展与科学研究工作。

  2017年我局与国家民委共同召开了第四届全国少数民族医药工作会议,总结了近年来少数民族医药发展所取得的成就,并与国家民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3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支持少数民族医药工作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政策举措,从提高少数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增强少数民族医药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少数民族药物资源保护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药教育和繁荣发展少数民族医药文化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任务。

  (二)相关部门支持将藏医药纳入医保范围

  原劳动保障部等七部委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明确要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构成中应包括民族药。2017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单独列出了藏药、蒙药、维药三类药品,共载88个民族药,与2009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相比,民族药数量增幅达到95%,远超过整体药品目录的17%的增幅。我局及有关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积极推动,争取将藏医药特色诊疗技术纳入当地医保。我局组织实施了公共卫生专项“民族医药文献整理及适宜技术筛选推广”项目,规范整理了140项应用效果良好的少数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并在地市级与基层医疗机构推广应用。通过项目规范相关适宜技术,包括西藏、青海、四川等藏区在内的7个省(区),共将藏医在内的89项适宜技术纳入本省(区)或自治州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或)新农合报销目录、发改委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体现了少数民族医药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提高了少数民族医药技术服务使用率和覆盖率。

  (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充分考虑了藏药的临床用药需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遴选国家基本药物,2013年3月正式发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共有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三个部分,包括中成药203种,其中纳入了藏药品种和其他少数民族药品种。《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明确指出“民族自治区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民族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民族自治区根据自身特点与需求增补了少数民族药,有效满足了当地群众对少数民族药的临床用药需求。由于民族传统、用药习惯以及地区环境差异、生态保护等因素,在相当一个时期内,还只能将少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药纳入基本药物目录。

  (四)完善少数民族药材标准,支持藏药材规范化种植

  目前我国中药材标准有国家和地方两级标准,均为法定药材标准,国家标准分为药典标准、部颁标准和进口药材标准,2015版《中国药典》和部颁标准中收载了包括藏、蒙、维等多个少数民族的药材标准。近年来,国家药监部门结合少数民族药材质量标准现状,制定了民族药标准提高行动计划,推动药典委员会民族药专业委员会开展少数民族医常用药材、成药品种的整理统计工作,遴选出符合临床和生产实际的常用品种,开展民族药材标准和炮制规范制定工作。在此基础上,支持藏药材等少数民族药材在内的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在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修订过程中,完善对中药材道地产区的定义和相关要求,加强道地产区和道地药材的保护。鼓励企业按照规范组织中药材生产,鼓励建立常用大宗中药材规模化、规范化、产业化种植养殖基地,加快推动中药材优良品种筛选和无公害规范种植。同时,规范发展藏医院医疗机构制剂,国家药监局出台了《关于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明确了传统中药制剂的范畴及医疗机构责任。

  (五)继续加强对藏医院和藏医药人才的资金投入

  据不完全统计,2016-2018年期间,中央对西藏自治区投入财政资金60125万元,其中,安排专项资金23400万元支持西藏自治区32家藏医医院建设;安排专项资金10974万元支持藏医药人才培养和设备购置。

  二、支持藏医药科技创新,加强科研能力建设

  (一)系统整理藏医药古籍文献,推进藏医药传承工作

  一是我局设立了公共卫生专项“少数民族医药文献整理及适宜技术筛选推广”项目,支持整理出版藏医药文献49部,整理规范推广藏医药适宜技术35项;二是我局遴选了21名第六批藏医药方面的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42名继承人,建设了29个全国名老藏医药专家及18个基层藏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整理、继承、推广名老藏医药专家学术观点和临床经验,培养藏医药人才,提升基层藏医药服务能力;三是建设1个国家中医药优势特色教育培训基地(藏药),整理、继承藏药优势特色技术,培养藏药特色技术传承人才;四是我局与文化和旅游部共同组织实施了《中华医藏》编纂工作,拟对94种重要的藏医药古籍文献进行整理;五是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医药现代化研究”重点专项中设立“少数民族医药发掘整理与学术传承研究”项目,开展少数民族医药古籍文献抢救性发掘、民族地区民间医药知识和用药经验的调查收集整理研究,整理名老少数民族医专家学术经验并制定特色医疗技术规范,开展少数民族医药基本名词术语表述规范示范研究。

  (二)建设藏医药科技支撑平台建设

  一是依托西藏自治区藏医院建设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以高原上常见的脑溢血和肝硬化为重点研究病种,高原红细胞增多症为基地拓展病种开展临床研究,目前已形成比较规范的诊疗方案、诊疗路径、护理规范等,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基地建设人才队伍和比较规范的科研工作程序。二是依托西藏自治区藏医院建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1个,该研究室研究方向为藏药方药有效性研究和临床应用疗效评价研究。

  (三)通过科技项目支持藏医药科学研究

  “十二五”期间通过科技支撑计划、“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科技项目,支持开展重点对“藏医药治疗痛风、红细胞增多症、黄疸型肝炎等优势病种诊疗标准技术规范研究”、“藏、羌、黎等特色疗法规范及药物疗效评价技术研究”、“少数民族医药病证结合及特色治疗技术临床研究”等,支持了一批具有明显区域带动作用的藏医特色疗法、藏药的规范化种植、新药研发等研究,并在规范和提升藏医药临床特色疗法的技术和疗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科技支撑作用。

  “十三五”以来,我局和科技部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医药现代化研究”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珍稀濒危中药资源新来源开发、少数民族医药防治重大疾病和常见病等进行了部署。2017年申报指南发布后有两个藏医药相关项目获得资助,2018年项目现正在申报过程中。

  三、加强藏药资源与相关传统知识保护与利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组织实施的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试点工作中,在藏区开展中(藏)药资源普查相关工作:一是在西藏、青海、四川等省市藏区开展中(藏)药资源调查,全面掌握各地区中药民族药资源现状;二是支持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加强对珍稀、濒危、道地药材、民族药的繁育和种质资源的保护,从源头上稳定中药民族药的质量,保存好国家战略资源;三是开展中药资源动态监测信息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其中在拉萨建设1个省级中心,拉萨和林芝建设2个动态监测站),争取形成实时掌握药材的产量、流通量、价格和质量等变化趋势的长效机制,提升中药民族药产业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四是开展与藏医药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调查,加强民族药传统知识保护;五是支持青海省藏医院开展中药炮制技术传承基地建设,做好藏药炮制技术、文化传承、人才培养、开发应用等传承发展工作。

  下一步,我局和各有关部门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加强对藏医药的支持:

  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结合参保人用药需求、医保筹资能力等因素,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品种和民族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二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机制,充分考虑民族药的特点,逐步合理调整民族药品种和剂型,使之既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又能促进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三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推动《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落实,继续积极争取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对藏医药科学研究的支持,并联合农业农村部、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加大对中药材生产发展支持力度,以中医药与现代农业融合为重点,以提升道地药材供给能力、农民收入增长为目标,建设一批设施标准、管理规范、特色鲜明的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四是国家林业与草原局将继续推动青藏高原地区保护区建设发展,进一步完善青藏高原地区自然保护区网络,加强该地区的自然生态保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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