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玛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云南民族医药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少数民族医药服务保障体系问题
关于将少数民族医纳入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体系问题。《中医药法》第二条规定,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建立后,部分少数民族医纳入国家医师考试体系中,在保障少数民族医医师队伍质量、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引导少数民族医药医学教育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各少数民族医药的理论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学历教育体系发展不均衡问题,尚有部分少数民族医未纳入国家医师考试体系中。下一步,我局将围绕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改革任务,深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逐步完善少数民族医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同时,《中医药法》提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开辟了通过考核方式取得行医资格的新渠道。《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11月10日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5号令形式印发,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目前,云南省已出台实施细则,医术确有专长的少数民族医从业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考核取得医师资格。
关于支持少数民族医药服务体系建设问题。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发〔2016〕15号)提出“将民族医药发展纳入民族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民族医医疗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举办民族医医院,鼓励民族地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民族医药科,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族医医院和诊所”。今年我局联合国家民委等13个部委局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8〕15号)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举办少数民族医医院;鼓励民族地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少数民族医科室”。在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项目遴选中,对少数民族医药予以政策倾斜,云南省中医医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医医院已纳入项目储备库。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落实有关规划及文件要求,加强少数民族医医院基础设施和内涵建设,提升少数民族医药服务能力。
关于将少数民族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严格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遴选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共有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三个部分,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317种,中成药203种共计520种,其中包括民族药品种。原卫生部出台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文件已经明确“民族自治区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民族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民族自治地区根据自身特点与需求增补了民族药,有效满足了当地群众对民族药的临床用药需求。由于民族传统、用药习惯以及地区环境差异、生态保护等因素,在相当一个时期内,还只能将少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民族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机制,充分考虑民族药的特点,逐步合理调整民族药品种和剂型,使之既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又能促进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问题。原劳动保障部等七部委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明确要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构成中应包含民族药。2017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共收载88个民族药,与2009年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相比,民族药数量増幅达到95%,远超过整体药品目录17%的增幅。由于民族药的使用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特殊性,国家在民族药方面给予地方充分的调整权限,规定各省(区、市)在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进行调整时,可以通过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评审,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目录,增加的民族药数量不受乙类药品调整比例限制。在诊疗项目管理方面,民族医按照中医进行管理。国家规定除了非疾病治疗、辅助性治疗等项目外,其余符合规定的治疗性中医诊疗项目可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参保人实际需求、医保筹资能力等因素,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品种和民族医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关于提升少数民族医药科研创新能力问题
我局高度重视云南少数民族医药科研创新能力提升。国务院印发的《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发〔2016〕15号)提出“健全中医药协同创新体系”、“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完善中医药科研评价体系”。我局联合科技部于2016年印发《“十三五”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围绕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系统部署少数民族医药科技发展工作。2015年我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实施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包一一国家中药标准化项目,支持云南4家中药企业开展了灯盏生脉胶囊、血塞通注射剂、注射用灯盏花素等3个中成药和三七、重楼等2个中药饮片重点品种开展中药标准化建设,国家补助资金1900万元。目前,各项目正在推进之中。通过中药标准化专项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中药材种植、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等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技术标准,并积极推进各环节质量的一致性传递,推动中药产业链的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进中药产业总体提质增效。今年7月,我局联合国家民委等13个部委局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扎实推进少数民族医药传承与创新的重点任务。下一步,我局将贯彻落实好该意见,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医药继承与创新。
三、关于支持云南民族医药延伸产业链问题
关于云南民族药资源保护利用问题。近年来,我局组织开展了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査工作,已完成云南63个县的中药民族药资源调查,掌握了已普查区域的资源现状;支持开展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建设,2013年建立了铁皮石斛、重楼、金铁锁、三七、阳春砂、灯盏花、金银花等7个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2015年建立了林下三七、白及、黄草乌、乌天麻、滇黄精等5个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加强对珍稀濒危、道地民族药材的繁育和种质资源的保护,从源头上保障药材质量;在昆明建立了省级中药民族药原料质量监测技术服务中心,在昆明和文山建立了动态监测站,形成实时掌握药材的产量、流通量、价格和质量等变化趋势的长效机制,提升民族药产业信息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开展了与中药民族药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情况的调査,加强中医药民族药传统知识保护。下一步,我局将协同相关部委深化中药民族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建设,协调推进铁皮石斛、天麻等药材的药食同源工作。
关于推动少数民族医药国际间交流合作问题。我局联合发展改革委印发《中医药“一带一路”发展规划(2016-2020年)》,通过国际合作专项积极支持民族地区参与海外中心和国内基地建设。支持云南省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传统医药合作,发挥独特区位优势,为湄公河流域国家少数民族医药交流合作搭建平台,支持云南申报外交部澜湄合作专项资金项目,将该领域合作辐射到整个澜湄区域。云南中医学院申报的“中国—缅甸中医药中心”已获我局2018年“一带一路”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立项,经费支持100万元。今年7月,我局联合国家民委等13个部委局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发挥民族地区独特的区位优势,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传统医药领域的交流合作,提升我国少数民族医药的国际影响力”。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落实《中医药“一带一路”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少数民族医药传统知识挖掘整理、药用植物资源保护开发、人才培养与文化交流、健康产品研发等方面加强合作,实现资源互助、共同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