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贻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发展黎族医药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保障黎医合法行医地位的问题
《中医药法》第二条规定,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建立后,部分少数民族医纳入国家医师考试体系中,在保障少数民族医医师队伍质量、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引导少数民族医药医学教育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各少数民族医药的理论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学历教育体系发展不均衡问题,尚有部分民族医未纳入国家医师考试体系中。下一步,我局将围绕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改革任务,深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逐步完善少数民族医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同时,《中医药法》提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开辟了通过考核方式取得行医资格的新渠道。《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11月10日以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5号令形式印发,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目前各省(区、市)相继出台本省(区、市)实施细则。医术确有专长的黎医从业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医师资格。
二、关于黎药药材标准认定问题
我国目前中药材标准有国家和地方两级标准,均为法定药材标准。国家标准分为药典标准、部颁标准和进口药材标准。2015版《中国药典》共收载中药材618种。目前,31个省(市、区)均颁布了地方药材标准,以满足当地临床习用需求。《中国药典》和部颁标准中收载了包括藏、蒙、维等多个民族的药材标准。近年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了一系列支持措施,完善民族药材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民族药标准提高。一是结合民族药材质量标准现状,制定了具体的民族药标准提高行动计划,按年度确定民族药标准增修订工作任务;二是推动药典委员会民族医药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民族医临床常用药材、成药品种的整理、统计工作,遴选出符合临床和生产实际的常用品种,作为今后民族药标准提高工作的重点任务;三是组织少数民族医药专家对地区习用民族药材进行研究,开展民族药材标准和炮制规范制订工作;四是鼓励和引导民族药生产企业和研究机构积极开展民族药标准硏究提高工作。今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将与有关部委及地方政府密切协作,支持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提升少数民族医药对医疗保健、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撑服务能力。
三、关于培养中青年黎医人才的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工作。国务院印发的《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发〔2016〕15号)、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教育部与我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医教协调深化中医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教高〔2017〕5号)均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医药教育,鼓励和支持民族地区和高校开办少数民族医药专业,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展少数民族医药研究生教育。目前,已在高等院校开设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壮医学、哈医学、傣医学、回医学、藏药学、蒙药学等本、专科专业。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推动医学院校加强黎医药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引导和支持包括海南的医学院校在内的有条件的院校开设黎族医药科普课程,聘请经验丰富的黎族医生开设讲座,培养黎族医药专业人才。
2018年7月,我局与国家民委等13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8〕15号),提出:“持续加强少数民族医药师承教育和继续教育。实施中医药传承和创新‘百千万’才工程(岐黄工程),培养少数民族医药领军人才和优秀人才。强化少数民族医药师承教育,通过名老少数民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名老少数民族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的继承,培养一批少数民族医药学科带头人和骨干人才。”我局鼓励海南省开展黎医药学术经验挖掘和传承工作,对中青年黎族医生进行现代医学知识培训,推动黎医药的传承发展。
四、关于加强黎医药档案和病历管理的问题
2010年,我局联合原卫生部印发《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黎医药应当按照中医病历书写要求规范病历书写,提高医疗质量。另外,《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8〕15号)提出:“加强少数民族医药信息化建设,支持少数民族医医院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积极研发双语管理信息系统和少数民族医电子病历,参照《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制定少数民族医电子病历规范。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开展少数民族医药信息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研究,逐步提升体现少数民族医药特色、反映少数民族医疗活动的信息化水平,提高少数民族医药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推动少数民族医药信息化建设工作。
感谢您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关注,我局将积极吸纳您们的建议,努力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更加切实有力的措施,继续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