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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4405号(财税金融第382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18-08-22 14:39:24
国中医药提字〔2018〕20号

于文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中医药“一带一路”专项基金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医药是中华文明瑰宝,在促进文明互鉴、维护人民健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医药作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交流合作的独特资源和重要内容,取得显著工作成效:一是会同国家发改委共同颁布《中医药“一带一路”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为中医药行业服务国家战略、推动中医药“一带一路”建设制订了顶层设计,绘制了具体路线图。二是以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为抓手,迄今已投入中央财政1.3亿,支持在“一带一路”沿线建设了一批中医药海外中心,在国内建设了一批国际合作基地,成为促进民心相通的独特载体、配合和服从国家战略的有力举措。三是配合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文化部、国家标准委等部委,推动中医药融入国家外交、卫生、科技、商贸、文化、标准化大局,形成互利共赢、协同推进的工作局面,为中医药“一带一路”建设夯实基础。

  尽管取得了上述工作成绩,但正如您的提案所述,经费保障机制的缺失,已经成为限制中医药“走出去”的症结所在。财政部支持设立的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经费数额较小,且只能用于国内,不能支持中医药机构“走出去”建设中医药海外中心,不能满足中医药服务国家战略、推进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工作需要。因此,设立中医药“一带一路”专项基金,对进一步推动中医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您的提案十分精准地击中了掣肘中医药“一带一路”建设向更高水平更高层次发展的关键所在,并且提出了一套完整的解决方案,既包含了设立基金的政策文件依据,又包含了已经被实践证明切实可行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为我局今后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参考。

  经与财政部、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沟通,发改委对设立中医药“一带一路”专项基金无不同意见。财政部则表示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强化企业“走出去”的市场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设立相关基金,宜统筹使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中医药“一带一路”建设项目,不宜就中医药对外交流新设专项基金。鉴于财政部的意见与建议,设立中医药“一带一路”专项基金时机尚未完全成熟,我局将会继续协调相关部委,一方面在现有政策条件下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中医药“一带一路”建设,探索以各类中医药机构为主体、以项目为基础、各类基金为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模式,推动中医药海外发展;另一方面,在协调财政部利用丝路基金、中非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推动中医药“一带一路”建设项目的同时,继续大力争取设立中医药“一带一路”专项基金。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中医药“一带一路”建设一定能够取得更大的成绩。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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