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在中华民族发展繁衍过程中,基于中华民族长期实践积累、世代相传并持续发展、具有现实或潜在商业价值的医药知识,包括中医药理论知识、中药方剂、诊疗技术以及与中医药传统知识有关的药材资源、中药材加工炮制技术、中医药特有标志符号等。中医药传统知识既是中医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珍贵的原创知识产权资源,做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是一项关系国家、民族、社会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等文件均提出要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中医药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我局高度重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一是加快推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有关研究。我局于2004年立项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2006年参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订工作,同时开展传统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17年、2018年专门安排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研究课题,课题成果将全面论证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现实必要性及法律正当性,并对中医药传统知识权的性质、主体、客体、内容及与其他权利的关系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论证,同时对如何做好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如何与现行的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衔接,如何在整合现行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基础上,形成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及其他保护措施互为补充、协调配合的综合法律保护体系,建构起符合中医药传统知识特殊性的保护制度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二是以《中医药法》为基础,加快推动研究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实施法律保护以制止对中医药的不当占有和滥用,为实现对传统知识的尊重、保存、承认价值与惠益分享提供保障。我局开展了《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前期研究论证工作,设置专项课题深入开展研究,现已完成《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三是深入走访调研,我局今年制定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8年调查研究总体方案》,年内将完成全国中医药法实施、建立健全中医药法规综合调研及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专题调研,调研成果将对如何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制度设计和战略研究,明确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的体例框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界定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内涵及外延,明确保护什么,怎么保护提供有力的数据及理论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以贯彻落实《中医药法》为抓手,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快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在条件成熟时,尽快发布《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防御性保护的基础条件建设,同时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管理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建立健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专门制度。
对您的提案,我们将结合中医药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进一步深入研究,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力争在体制、机制方面有所创新。
感谢您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