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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形势理清思路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民族医药工作的新局面
时间:2006-12-27 00:00:00

认清形势  理清思路  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民族医药工作的新局面

卫生部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佘靖
(2006年12月8日)

同志们:
    第三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今天开幕了。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总结第二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以来的民族医药工作,交流经验,分析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进一步推动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民族医药工作的回顾
     1995年第二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以来,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和广大民族医药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民族医药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族医药工作更加受到重视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医药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加强、扶持民族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各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要努力发掘、整理、总结、提高,充分发挥其保护各族人民健康的作用”;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2006年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都强调要认真发掘、整理和推广民族医药技术;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都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民族医药事业的投入,保护、扶持和发展民族医药学。
     国家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工作中,将符合条件的民族医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将民族医诊疗项目、民族药纳入报销补偿范围;在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开始时,就将藏、蒙、维医纳入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傣医医师资格考试也于今年在云南省进行试点。
     国家把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通过政府事业费、专项补助经费、银行贷款、援助资金以及鼓励民间投资等多种渠道,加大了对民族医药事业的支持力度。“十五”期间,中央财政共安排专项资金7300余万元,对部分民族医医疗机构、专科、学科等方面进行了重点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的一系列要求,加强领导,关心支持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制定了发展和管理民族医药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内蒙古等19个省、自治区颁布了含有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内容的地方性法规;内蒙古人大每年都对全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情况进行督查;西藏、青海、甘肃等省区以政府名义召开了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专题部署民族医药工作。
     各地加大了对民族医的投入,如西藏自治区由国家、自治区和对口援藏省区共同投入近8000万元对5个地区级的藏医院进行了改扩建,改善了就医环境。内蒙古自治区将中蒙医药专项经费由每年的100万元增加到2000万元,同时将蒙医医疗机构作为全额拨款单位。
     不少省加强了民族医药管理机构建设,青海、西藏、内蒙古先后设立了中藏医药管理局、藏医药管理局、蒙中医药管理局,新疆卫生厅设立了中医民族医管理处。有些地市也设立了民族医药管理机构,如内蒙古全区12个盟市中有11个盟市卫生局设置了蒙中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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