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医药发展尚且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的情况下,民族医药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更是被置于次要的地位,甚至可有可无。《意见》单列一节提出“加快民族医药发展”,意味着发展民族医药关乎大局,不是小事,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履行好推进民族医药发展的职责。 民族医药特指我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具有明显的民族性、地域性。我国50多个少数民族,人口1亿多,他们大都有本民族独具特色的传统医药,其医药知识和医疗经验不拘一格,具有疗效确切、功能独到、药源广阔、就医方便、费用低廉等优点。像藏医药治疗高原疾病,维吾尔医药治疗白癜风,蒙医药治疗骨伤病,傣医药治疗食物中毒等,至今有着西医和中医不可比拟的优势,是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内容。 发展民族医药,还关乎尊重民族感情、传承民族文化、增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繁荣的大局,对维护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健康,发展民族地区经济,促进民族地区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民族医药发展,先后出台《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方针政策,取得可喜成就。然而,民族医药发展还不尽如人意。如民族医队伍后继乏人,民族医药学濒于失传,民族医药机构数量少、规模小、设备差、民族药药品短缺等。 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意见》提出加强民族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就医条件,满足民族医药服务的需求。加强民族医药教育,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民族医药人员素质。完善民族医药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加强民族医药继承和科研工作,支持重要民族医药文献的校勘、注释和出版,开展民族医特色诊疗技术、单验方等整理研究,筛选推广一批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建设民族药研发基地,促进民族医药产业发展。 可以设想,民族医药发展好了,我们就不仅有西医、中医,还有藏医、蒙医、维吾尔医、傣医、苗医、壮医等,在发挥各自优势中取长补短,在相互学习借鉴中推进中国医学发展,同时产生文化、经济、社会等一系列的“价值链条”,不仅为各民族人民群众医疗保健提供更加良好的服务,也将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