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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内外环境
时间:2010-03-11 00:00:00
今年,农工民主党中央常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于文明委员向大会提交了有关中医药立法和中医药标准国际化的两份提案—— 营造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内外环境
在今年两会上,农工民主党中央常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于文明委员,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快中医药法立法进程的提案》和《关于积极应对国际竞争形势,加快推进中医药标准国际化的提案》两份提案。3月8日,于文明表示,这两份提案要表达的思想一脉相承,一是要制定一个大法,保护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二是要中医药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保障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特色优势发挥,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内外环境,促进中医药可持续发展。
内环境:
中医药立法确保发展可持续
于文明说,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但现实工作中,由于对中医药的特点、发展规律和独特作用认识不一致,在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时,往往因人而异,导致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间中医药发展的不平衡,影响了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从国家立法的层面,将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制度化。也即为中医药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内环境。
于文明认为,总体看中医药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发展。一是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中医药法律。二是现行与中医药有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不系统。三是现行与中医药有关的法律法规未能充分反映中医药的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四是现行与中医药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空白,有的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五是与法律法规衔接的技术规范、标准体系还不完善。如现行涉及中医药的法律法规主要参照西医药模式制定,没有充分体现中医药的特点和自身发展规律;知识产权保护只对中医药创新保护作了规定,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基本没有体现;人才培养、成果评价和医疗保健服务评价体系没有充分体现自己规律和特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颁布已20年,目前管理主体和职能划分不明确,保护措施不健全,中医药的特色优势难以保持和发展。
因此,加快制定出台一部比较全面、能够体现其特点的专门的中医药法律,逐步完善中医药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中医药依法行政,促进中医药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满足人民健康保健的需要。
外环境:
推进中医药标准国际化
于文明说,当前应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研究,制定科学合理、适应当前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需求的标准化体系。这是中医药传承创新与时俱进的需要,也是当前我国卫生事业保持特色优势、按照自身特点和规律发展、依法管理的需要,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更好为各国人民提供中医药服务的需要。
当前,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国际经济竞争正由资本竞争转变为技术竞争,标准已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成为各国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我国是中医药的发源地和历史悠久、资源丰富的传统医药大国,理应在中医药标准制定和国际化方面做出贡献,为中医药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
于文明说,目前,日本、韩国及欧美国家纷纷开展传统医药标准的研究制定,加快推进传统医药标准国际化战略,中医药标准国际化面临严峻和复杂的国际形势。比如,韩国成立了韩医标准化研究院,设立专项资金,还设法通过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世界记忆工程、在国际标准化组织申请成立技术委员会等各种形式和途径,争夺中医药国际标准制定的主导权。在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分类代码(ICD-11)传统医学部分起草工作中,韩国方面反对中医药部分以中医药命名,提出以“东方医学(TOM)”、“传统东亚医学(TEAM)”命名。
应对中医药国际化面临的严峻形势,我们亟须加快中医药标准制定和国际化工作,把我国中医药发展的科研创新及中医药标准化研究制定工作做好。
于文明委员强调,中医药标准化工作不仅有国际形势的倒逼,也是国内中医药学术发展的需要,还是适应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需要。一定要站在中医药发展的战略全局和国家民族利益的高度,来看待中医药标准化暨国际标准制定问题,将其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纳入国家重大规划给予支持。(张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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